因受賄4755萬餘元,2014年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中包扣在其情婦羅菲名下的一套房産。判決生效後,二中院開始執行。就在法院要求羅菲騰房時,羅菲提起執行異議,稱該套房産是她的父母為其購買,不屬於張曙光受賄所得,要求停止執行。《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市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羅菲異議申請,要求羅菲騰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內不自行騰房,法院將強制執行。
案情回顧
原鐵道部高官張曙光及情婦受賄雙雙獲刑
1981年出生的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年的青歌賽。
2013年10月17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法院審理查明,張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通過其情婦羅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4718萬餘元。
2013年11月7日,羅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審,當時檢方指控其掩飾、隱瞞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共計198萬餘元,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羅菲當庭認罪。
一年後二中院審理後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後羅菲不服上訴,後市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目前,羅菲在服刑中。
在張曙光的判決書中記者看到,法院查明,張曙光于2005年至2009年間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曾向某公司總裁先後3次索要錢款800萬元。其中羅菲在證言中稱,2007年,張曙光給了其280萬元,用於購買藍靛廠南路房産。張曙光在供述中也稱,自己給羅菲錢用於購買房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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