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超市買東西,你仔細看過保質期嗎?如果發現購買的東西是過期商品,你該怎麼辦?近日,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超市銷售過期商品的民事糾紛案件,消費者王某花費3元購買一瓶過期礦泉水,要求超市賠償1003元而勝訴。
4月24日,哈市市民王某花3元錢在超市購買了一瓶礦泉水,結賬付款後,王某發現礦泉水的生産日期是2015年4月21日,保質期為12個月,該商品已過期3天。王某找到超市管理人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王某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貨款3元,並賠償自己1000元,共計1003元,並由超市承擔訴訟費。在庭上,超市方面稱,王某購買礦泉水並未對其人身造成損害,因此不夠賠償千元標準。
近日,經南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4月24日,王某在該超市購買了一瓶單價為3元的礦泉水,雙方即建立了該商品的買賣關係,且已即時結清,雙方事實清楚,均為認可。王某提供了該商品實物,能夠確認該商品確實已經過期,超市方面否認該商品是王某當日在超市購買,但不能提供確實的證據舉證,王某舉證證明力大於超市方面,因此,法庭依法對王某證據予以採納。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銷售過期的品質不合格商品,應予以支付價款十倍或不低於1000元的賠償,同時返還貨款。
綜上,法院判決超市退還王某貨款3元,同時王某將所購買的過期礦泉水返還超市,超市賠償王某1000元,訴訟費由超市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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