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上海出臺“好人法” 首次提出“社會急救免責”

2016年11月21日 07:57:27  來源:中國經濟網
字號:    

2015年5月13日早高峰時間段,瀋陽地鐵1號線青年大街站站臺,一名74歲的老人在人群中因擁擠而摔倒。老人對涉事人説:“我有老保,我不訛人”。

  2015年5月13日早高峰時間段,瀋陽地鐵1號線青年大街站站臺,一名74歲的老人在人群中因擁擠而摔倒。老人對涉事人説:“我有老保,我不訛人”。

  中新社記者 孫昊聲攝

  近日,一則新聞再度引發輿論熱議。江蘇徐州的“90後”小夥,主動扶起一名騎車摔倒的男子並送醫治療。誰料對方倒打一耙,誣稱小夥撞人。交警多方查閱監控錄影,才還小夥清白。

  近年來,由“扶不扶”引發的新聞熱點,時常刺激公眾神經。好人伸出援手卻遭遇“碰瓷”訛詐的事件,以及雙方各執一詞、輿論頻頻反轉的“羅生門”,讓“扶不扶”“幫不幫”成為拷問社會道德的難題。

  為保護善意、激活社會的正能量,多地出臺法規,保護現場醫療急救行為,這些法規被輿論稱為“好人法”。從本月起正式實施的《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更是提出“社會救急免責”的原則。

  “好人法”是否能夠為好意救助者撐起保護傘,激發社會的互信互助?國家該如何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重建見義勇為、出手相救的社會美德?

  急救免責鼓勵大家救

  從草案頒布到審議,《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下稱《條例》)持續引發各界關注。原因在於,《條例》指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而言,《條例》規定,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為急救提供便利。

  而對參與急救的好人,《條例》並未設置急救技能上的門檻。上海市衛計委表示,《條例》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

  事實上,在上海之前,北京、深圳、杭州等地都曾出臺鼓勵市民參與急救的“好人法”,明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但“社會急救免責”的表述,還是首次出現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社會急救免責”的意義何在?有專家指出,很多國家已有相關法律條文,對於積極參與救治者免責,但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通過地方立法鼓勵和倡導救助行為,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級。

  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殷嘯虎認為,要從法律上鼓勵和保護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好人”行為,在目前尚不具備國家立法條件的情況下,由各地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是可行的。上海、深圳等地的實踐,可以説是開了一個好頭。

  不過,上海“好人法”並未對“碰瓷”訛詐等行為作出規定。而在北京、深圳等地,已經在這方面做出嘗試。

  例如,將於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明確,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救助者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救助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條例審議和徵求意見期間,由於害怕擔責而無人施救街頭突發病症者,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誣陷的現象被廣泛提出,多數意見認為,立法應當鼓勵並保護好心人,同時讓惡意誣陷者承擔法律責任。

  而從2013年就開始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則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懲惡揚善解決“不敢救”

  面臨“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選擇時,施救者最糾結的是“不敢救”。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被媒體廣泛傳播後,該案幾乎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符號。多地的類似事件,都被貼上了“彭宇案”的標簽。然而,就在2012年,彭宇公開向媒體承認,自己確實碰撞了老人。從“彭宇案”到“扶老人”引發的爭議案件,無論真相如何,類似事件正在消耗社會正氣,也讓很多好人面臨道德選擇時知難而退。

  “好人法”的出臺,無疑具有示範作用和指標意義。但如何在實際操作中落實,才是引導“好人回歸”的關鍵。

  有專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擇中,救助者可能面臨兩種法律風險:其一,如果沒有目擊證人或現場監控,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是事故的製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處理不當,加重其傷情,要求救助人承擔加重部分的責任。

  對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惡意索賠”“社會急救免責”等原則雖然具有針對性,但在實踐中尚缺乏具體細則,法律條文有待細化。

  殷嘯虎表示,應當在立法內容上明確“好人”的免責條款和救助條款,明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者可以免除其責任。而對於一些非確定法律概念引發的責任,應當作出有利於“好人”的價值判斷。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認為,被救助人僅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賠償,既難以證明這樣做嚴重侵害他人名譽,也難以評價為客觀上的誣陷、誹謗。因此,實踐中尚未出現此類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

  專家認為,從“以儆效尤”的角度來説,除了通過民事訴訟回擊“碰瓷”行為外,還應通過其他社會救濟途徑補缺。例如,地方立法機構可出臺相關規定,將訛詐行為記入個人信用系統,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威懾力。此前,深圳救助人保護權益規定就明確,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而從“賞一勸百”的角度而言,還要大力逐步健全正面獎勵見義勇為的相關法規。例如上海“好人法”就作出規定,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援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建議,也可以設立救助基金保障好人出手相助,一旦出現法律適用爭議問題,由救助基金來彌補損害。

  技能普及解決“不會救”

  相對於“不敢救”的複雜心理,“不會救”的難題看上去並不難解。然而,急救能力不足正是目前制約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中國公民在急救知識普及方面還遠遠落後於許多發達國家。數據顯示,歐美發達國家公眾施救普及率比較高(美國高達85%、法國為40%、新加坡為30%),但中國的普及率還不到5%。而公眾急救技能普及率與“是否願救”的意願密切相關。例如,被稱為“美國好人法”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由於出現的時間較早,通過“免責式保護”為好人鬆綁。通過法律的保護式鼓勵讓公眾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極大提升。

  “好人法”的出臺,一方面是為現場急救兜底,更大意義在於促進民眾急救技能的提高,以及醫療急救設備的普及。這也是避免見義勇為“好心辦壞事”的必要途徑。

  時間就是生命。醫療行業人士指出,像心跳驟停等緊急情況,留給急救的時間非常短。如果6分鐘內進行急救,才有較高的救回可能。因此,身邊的民眾能否在第一時間內正確施救非常重要。

  今年6月29日晚,天涯社區副主編金波在下班回家途中,于地鐵站裏突然暈倒。儘管現場多名群眾對其進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復蘇,地鐵工作人員也叫了急救車,但34歲的金波還是因突發性心臟病去世。事後,有網友分析視頻指出,現場的急救並不專業,並且地鐵站內沒有AED(自動體外除顫器)。

  專家表示,提高公眾急救技能並不難,現在的急救知識培訓難度不大,也不會耗費太長時間。但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公眾的完善急救培訓體系,公眾獲取急救知識的途徑普遍缺乏規範化和常態化。

  除此之外,被稱為救命“神器”的AED,普及率同樣少得可憐。被稱作“傻瓜電擊器”的AED,可以使心臟復蘇成功率提高2—3倍,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數據顯示,我國目前配備的AED設備數目不超過1000台,並且集中在北京、上海、杭州、海口等城市。因此,絕大多數民眾都沒有聽説過AED,更遑論掌握使用方法了。

  也正是從這一點出發,上海市明確規定,今後在交通樞紐、學校、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必須配備急救器械。而在配置有AED等急救器械的場所,即使沒有醫療執業證,只要認為自己有技能可以操作AED,就可以開展救助。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