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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老所老人走失死亡 子孫為分賠償對簿公堂

2016年11月14日 07:09:42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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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歲的老人劉恒(化名)從托老所走失,在垃圾場被發現時已經死亡,家屬因此獲賠20萬元。由於賠償款被孫子劉建強(化名)全部拿走,劉建強的3個叔叔遂將其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密雲法院判決劉建強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3個叔叔各5萬元。

  2014年7月28日,94歲高齡的老人劉恒從托老所走失。同年8月1日在密雲一垃圾場找到,但是老人已經死亡。經協商,托老所一次性補償老人家屬20萬元。在轉賬時,托老所按照老人的孫子劉建強的要求,將款打入其銀行賬戶。為此,劉建強的3個叔叔將劉建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應得份額。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恒與老太張雲蘭(1952年因病去世)育有四子,劉大(1993年去世,劉大之妻1994年去世)、劉二、劉三與劉四,劉建強係劉大之子。劉恒走失死亡後,其家屬與托老所負責人簽訂協議,約定由托老所一次性補償20萬元;雙方簽訂協議後互不追究一切責任,後托老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20萬元匯至劉建強農行賬戶。

  開庭審理過程中,劉建強稱訴爭的20萬元係托老所給付其個人的“封口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依據查明的實情,本案訴爭的20萬元係托老所因劉恒老人走失死亡,對其家屬的一次性補償,該款應歸劉恒的合法繼承人共有。劉建強作為劉恒繼承人之一,無權佔有全部補償款,其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劉二、劉三與劉四作為劉恒的繼承人,對於其應繼承部分有權要求返還,判決劉建強返還3個叔叔各5萬元。

  今年2月份,因劉建強未主動給付案款,劉二、劉三與劉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劉建強已經給付3萬餘元。鋻於雙方係親屬,于7月雙方商定好劉建強必須從自己每月工資中拿出部分用於履行義務,目前還在進一步履行中。(記者鄭羽佳)

[責任編輯:齊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