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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給遭性侵未成年人“秋後算賬”留個機會

2016年11月02日 14:21:4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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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上午,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二審,草案二審稿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11月1日《中國青年報》)

  目前,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呈現低齡化趨勢。以北京一中院為例,在近7年審理的30余件性侵案件中,14歲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約佔40%,且超過三分之一的案件都是熟人作案,而這一比例在猥褻兒童類犯罪中更是高達90%。這一問題早已引起立法、司法部門和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2013年10月,“兩高兩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認定的一些細節作出了明確界定;2015年8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則刪除了備受爭議的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但對遭受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不應僅僅限于刑事領域,民事權利的救濟同樣不可或缺。這次民法總則草案的二審稿,就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之後,要求民事賠償的起算點作了變更規定。這意味著,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如果以18周歲作為起算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後,就延長後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而言,至少可以計算到21周歲。這與原來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相比,在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上,邁出了很大一步。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害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而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一直備受爭議。

  首先,對於被害人來説,“知道”是一種基於個人知識、閱歷的主觀判斷,也就是説,被害人意識到了自己的性權利受到了侵害。而“應當知道”,完全是法律上的推定。至於被害人是否真的知道,則在所不問。在我國性教育還處於遮遮掩掩、深藏閨中的背景下,很多孩子對性權利的認知處於懵懂狀態,難以意識到自己的性權利受到了侵害。如此簡單的規定或者推定,無疑是對未成年被害人權利的無視,剝奪了他們成年後“秋後算賬”的機會。

  其次,如前所述,在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較高,由於受到熟人的恐嚇,被害人不敢將受到侵害的事實告知家長。雖説在行為上被害人處於自由狀態,隨時都可以告知父母,但對於他們來説,精神上的恐嚇讓他們處於被控制的狀態,完全沒有反抗能力,他們認為告知家長所帶來的痛苦,可能比自己遭受性侵帶來的危害更為嚴重。甚至,在加害人就是監護人的情況下,如果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主張權利,可能難度非常大。

  保護遭受性侵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給他們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保留一線機會,值得點讚。(王成艷)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