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銀燕鹿軒
樓上半夜鬧火災,消防滅火後,樓下住戶屋頂大漏水,屋主無奈忙著排積水時還摔了一跤。如今,屋子要重新裝修不説,還得賠上醫藥費。住戶俞先生的心情怎一個“冤”字能夠表達……
幸好,法院支援了他的部分索賠要求,但由此引發出一個話題:類似情況應如何保全證據?
火災事故發生在2010年4月29日晚,俞先生家住某小區2樓。當晚,7樓魏先生家突然發生火災。接到報警後,消防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用水槍噴水撲滅大火。因為火勢蔓延迅速,經過消防人員兩次滅火,4個小時後,大火于4月30日淩晨三點半才被撲滅。
俞先生説,因為他家正好在魏先生家樓下,雖然魏先生住在7樓,他家住在2樓,但是消防人員用水槍噴水滅火,水從屋頂滲下來,造成了俞先生家大量積水。大半夜,俞先生家裏“水漫金山”:衛生間門套脫落、瓷磚開裂、地板翹起。俞先生説,為了排除積水,他在搶修漏水的時候不慎滑倒摔了一跤,這讓他更加氣不打一處來。
經過消防部門認定,火災起因不明,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或外來火源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的可能性。造成災害的成因為火災報警不及時,房間為老式裝修,裝修材料防燃燒性能等級低,房間內有較多衣物、木質傢具,導致火勢蔓延迅速。
之後,俞先生找魏先生説理,要求賠償他房屋裝修損失和醫療費,但是多次協商無果。2012年5月,俞先生將魏先生告上法院,索賠裝修損失、人身損害賠償共計3.8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俞先生索賠由火災造成的財産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但俞先生不能舉證證明自己財産損失的具體金額,對於其聲稱因為排除積水不慎滑倒的事實,俞先生也不能舉出事實與法律依據,所以法院對於人身損害賠償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援。
最後,法院根據俞先生提供的證據,酌情確認在火災救火過程中因漏水造成的裝修損失為1萬元,責令魏先生在判決生效時向俞先生賠付,駁回俞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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