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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所長一年吃出10萬元“白條” 案發4人被判刑

2016年11月02日 08:07:31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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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被告人黃聰以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毛順意、莊道遠、計月明分別以行賄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分別並處罰金10萬元。

  吃喝欠賬打“白條”

  黃聰繫上海市青浦區某鎮環衛所所長,50多歲。他平時沒有什麼嗜好,就是喜歡“煙酒”。據説,他酒量驚人,紅酒和黃酒一次能喝六七瓶,白酒一次可以喝一斤,一天可以喝二斤,香煙一天能抽三四包。

  2013年,鎮上一家飯店的老闆老張總是找他“算賬”。每次老張來,總帶來一個厚厚的本子,上面全是黃聰吃飯後打的“白條”。黃聰是這家飯店的老客戶,不論公事私事,都喜歡把人帶到這裡來撮一頓。吃過飯,黃所長簽下名字就走人。飯店每週核一次賬,每年結一次單。以前,黃聰大筆一揮,會計就把賬給結了。但現在這個辦法不靈了,鎮裏明確規定,餐費不能隨便報銷。張老闆説,自2012年至2013年3月的餐費共計9萬多元還沒有結算。黃聰也覺得不好意思,剛開始還客客氣氣招待老張,後來老張來的次數多了,黃聰能避開就避開,不再見他。

  一天,黃聰與做綠化工程的小老闆莊道遠正在談事,老張推門進來討賬。莊道遠與張老闆也是熟人,看到黃聰尷尬的樣子,莊道遠便打趣道:“張老闆,你還怕黃所長賴賬不成?”老張哭喪著臉:“怕倒不怕,但是我是小本生意,擱不住拖啊。”

  莊道遠離開黃聰的辦公室後,心裏一直記挂著環衛所欠飯店餐費的事。在莊道遠的眼裏,環衛所所長手中可是權力在握,一些綠化工程、改造項目、土方回填等工程都要經過他的手。莊道遠想到自己做綠化養護工程,有幾次向黃聰提出支付預付款的情況,黃聰立馬幫助處理了。他認為黃聰挺照顧自己,現在所長被人追著要賬,不就是幾萬塊錢嗎?可以幫忙解決。

  還債與小老闆權錢交易

  他還想到了另外兩個人,一個是做土方工程的毛順意,一個是做綠化工程的計月明。他們三個人經營的都是小公司,沒有施工資質,接活的話要挂靠別人大公司。他們經常圍在黃聰身邊,喝喝茶,聊聊天,靠著黃聰的照顧,拿幾個工程,賺些鈔票。據粗略估計,2006年至2013年期間,毛順意在該鎮市容環衛所承接的工程量為1000余萬元,計月明承接的工程量為400余萬元,莊道遠承接的工程量為600余萬元。

  莊道遠約毛順意、計月明見面,他把黃所長欠賬的情況告訴二人。三人商量,平時黃聰也給他們介紹了不少工程,各方面也都照顧,為感謝黃聰在承接工程、工程驗收、工程結算等方面提供的便利,借此機會共同出錢把黃聰欠酒店的餐飲費處理掉,也算幫黃聰一個忙。毛順意説:“我工程多,多出一點,拿5萬,剩下的你們出。”莊道遠和計月明商量每人出2萬元。

  過了兩天,莊道遠打電話約黃聰到一個農家樂吃飯。那天晚上,三個小老闆提早到飯店,毛順意還向飯店要了一個紙袋子,莊道遠和計月明各拿了2萬元,毛順意拿了5萬元放到袋子裏,都是面額100元的現金。黃聰到後,三個老闆對黃聰説:“你欠飯店錢的事情我們已經知道了,我們幫你把飯店的錢給付了。”並把裝錢的袋子給他。黃聰推辭,三個小老闆又藉口説,他們在那飯店也吃了幾次。黃聰推讓了一下,沒再説什麼,收下了9萬元現金。

  對於莊道遠給予自己好處的意圖,黃聰自己很清楚,他供述:“一方面是希望我能夠在工程的承接、施工過程中對他們給予一些照顧,具體包括介紹工程,協調工程進行過程中的糾紛,工程驗收時給予一些照顧,加快工程款結算的程式等。另一方面,他們一直在我這邊做工程,是對我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他們的幫助和照顧表示感謝。”

  案發四人被判刑

  黃聰拿到錢後,就到飯店歸還了欠款,抽回了自己寫的“白條”,一塊石頭終於落地了。2015年6月,紀委在查處另一案件時,牽出了該案。2015年7月1日,青浦區檢察院依法將黃聰傳喚後,黃聰如實供述了三個小老闆幫他結賬的事情。三個小老闆得知黃聰被抓的消息後,馬上聚在一起,商量對策。

  莊道遠、毛順意、計月明被傳喚後,都矢口否認向黃聰行賄,稱他們是歸還自己在飯店消費的欠賬,不是送給黃聰個人的錢款。面對三個行賄人“堅定”的態度,檢察官分兩路,一路清查三個老闆在環衛所承包工程的數量;一路連夜找到飯店的老闆老張,證實了9萬元的欠款均是黃聰個人簽單,歸還錢款是黃聰自帶現金來結賬。

  第二天,檢察官找到行賄的“召集人”莊道遠,經過幾個小時的政策教育後,莊道遠供述了犯罪事實。當天,計月明也被突破。毛順意依然百般抵賴,委託律師提交了無罪辯護詞,打算死扛到底。但檢察官已經勝券在握,有黃聰的親筆供詞,有莊道遠、計月明二人對行賄當天的細節供述,兩者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不怕毛順意不開口。第三天,檢察官果斷對毛順意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毛順意看到抵抗無望,隨後供述了夥同莊道遠、計月明行賄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黃聰在擔任鎮環衛所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7萬餘元,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罪。他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符合自首條件。三個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黃聰行賄,構成行賄罪。該案于2015年12月偵查終結起訴至法院。

  承辦檢察官徐楠指出,該案行賄人有一種誤解,認為自己是幫助黃聰結賬,錢沒有落入黃聰的腰包,不構成犯罪。其實,黃聰在飯店簽下的“白條”,按照規定不能進入財政體系報銷,就屬於個人債務。行賄人幫助受賄人還清個人債務,實質就是給予其資金,應當構成行賄與受賄關係。(韋貴蓮)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