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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談老虎傷人:園方不能僅承擔人道主義補償

2016年10月26日 14:20:16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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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工人日報談老虎傷人事件:動物園不能僅承擔人道主義補償

  工人日報 10月26日消息,下車逾矩、老虎傷人,事件倒也不複雜。但偏偏是因為諸多“幕後花絮”令這起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由法律糾葛轉化為摻雜道德等多種因素的話題。

  中消協認為消費者“違規”不等於經營者無責,這個邏輯判斷並非出於情緒偏袒。 固然, 動物園 曾與遊客簽署《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協議書》,“如因違反上述規定(嚴禁下車等)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不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説得更明白一點, 在底線的安全保障責任上,“最終解釋權”不是 動物園 的“家規”,而是明文法律。這就像老闆跟員工簽訂的“工傷死亡概不負責”協定一樣,縱使郎情妾意、真實表達,奈何協議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裡包含兩個層面:第一,生産經營者不能以格式合同作為自己的“免責金牌”,無效條款無法PK國家法律;第二,既然消法規定“經營者應 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那麼,園方僅僅警示或簽署協議,顯然涉嫌義務履行不充分。這也就是中消協所説的,起碼應該 “對車輛加裝防護裝置、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置麻醉槍等設備。”對老虎的有效管束、對風險的最大防範,這是保障公共利益的 基本要求。一言蔽之, 此事中 動物園 恐怕不能僅僅承擔“人道主義補償”的責任。

  坊間對當事人的質疑與批評,是輿論基於秩序的考量,絕非專業司法的審判。 無論當事人是何種表現或身份,都無妨其合法求償權的依法兌現。眼下,中消協不過重申了一個老理——經營者之責優先於消費者守規。只有恪守這個共識,弱勢遊客的權益才不至於在眾聲喧嘩中被“雨打風吹去”。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