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
10月23日,一則“年收入12萬元以上被稱為高收入群體,要加稅”的消息在多個公眾號和朋友圈廣泛流傳,除了對加稅的不滿,“年收入12萬元以上”這一標準,也引發各種吐槽。真的有這種規定嗎?記者查閱了歷次個稅修正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其中雖然多次提及高收入群體,但從未有過“年收入12萬元以上”這一標準。(相關報道見A10版)
如果説在老少邊窮地區,年入12萬元,或可算上高收入,但在北上廣深,則與高收入挂不上邊。以北京為例,假設稅前收入為1萬元,除去五險一金、個稅後,只剩餘7479元。按今年3月公佈的每月平均房租69.27元/每平方米計算,哪怕租個60平方米的小房子,也要4156.2元。再去掉吃喝、交通和基本的應酬,恐怕月光吧。
故此,當“年收入12萬元以上被稱為高收入群體,要加稅”的消息傳出後,不少網友憤憤不平,有人吐槽道:12萬真不算多啊,買房買車都要精打細算……現在這物價,生活已經很艱難了,不雪中送炭就算了,也別火上澆油啊!
不明真相者,的確容易焦慮。但是,從記者調查看,該消息並不屬實。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要求,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于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但也沒説年入12萬元以上就是高收入。
“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確有出處,最新來源是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早在2010年,財政部的相關文件就提到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稅負,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本是一以貫之的制度設計。這次國務院發佈的相關意見,主旨是帶動城鄉居民增收,與個稅改革並無關聯。
通過個稅改革要加稅,顯然也經不起推敲。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十三五”規劃也指出,“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什麼是綜合和分類相結合?就是不再簡單提高個稅起徵點,而是綜合考慮家庭收入等因素,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就是,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可抵稅。於此而言,認為“年收入12萬元以上被稱為高收入群體,要加稅”,也不屬實。
然而,一句不實傳言,“一不小心”引發大眾恐慌,造成了一起不大不小的輿論事件,讓無數人憂慮乃至憤怒,還是頗堪玩味。究其因,可歸為兩個原因。一是個稅改革容易激發社會情緒。
眾所週知,個稅在西方發達國家被稱為“羅賓漢稅種”——“劫富濟貧”是它的主要功能,即擔負調節社會財富分配、防止貧富差距過大等功能。而在我國,儘管月薪低於3500元的人員不需要繳納個稅,但統計顯示,在個稅中,中低收入者稅收貢獻率達65%左右。這説明,我國的個稅並非起到“劫富濟貧”的作用。在北上廣深,年入12萬元算不上高收入,日子過得緊巴巴,頂多是普通中産,他們覺得自己錢包被盯住,當然會不滿。
另一個與我國稅負較高的時代背景有關。我國稅負究竟高不高,見仁見智,但國人的稅負痛感,卻為人深切感受到。無論企業還是普通公民,恐怕都有一肚子話要説。有學者認為,“宏觀稅負一定要和百姓福利聯繫起來,要從公共服務需要角度理性看待。”誠然,稅收要確保合理公平,更應該有效轉化為公共服務、社會福利,這樣民眾才會少一些怨言。
儘管這起事件是一次烏龍,但相關部門不可掉以輕心,而應該關注它背後的民意投射。俗話説:“鑼鼓聽音,説話聽聲”,從民眾的吐槽中應該聽到其中的稅負焦慮,以及希望減輕稅負的心聲。個稅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多聽聽民眾怎麼想,當職能部門與社情民意實現共振,公共決策才能更科學,更利於推進。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