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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刺激致女子死亡 蘭州男子一審獲刑6年半

2016年10月10日 14:11:04  來源:中國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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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甘肅網10月10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焦太霞 樊麗) 蘭州男子劉洪在與女子徐紅髮生性關係過程中,為尋求刺激,用手掐扼徐紅的頸部,致使年僅21歲的徐紅死亡。10月9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該案的一審判決,以劉洪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劉洪賠償徐紅父母經濟損失共計87226.5元。扣除已賠付2.2萬元,剩餘65226.5元限期一次性賠付。

  蘭州中院一審查明,劉洪于2010年12月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3年1月23日刑滿釋放。劉洪與徐紅通過網路相識。2014年3月5日,徐紅從河南省登封市來到蘭州,劉洪在蘭州市城關區南磚瓦窯137號一樓租用民房一間,與徐紅共同居住。

  3月9日12時許,劉洪在上述租住房內與徐紅髮生性關係過程中,為尋求刺激,用手掐扼徐紅的頸部,後發現徐紅死亡。當日劉洪在其母及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法醫鑒定,徐紅係因被人扼頸所致的機械性窒息死亡。事發後,因劉洪的行為致徐紅死亡,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徐紅的父母經濟損失共計87226.5元。在偵查階段,劉洪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2.2萬元。

  蘭州中院一審認為,劉洪為尋求刺激,在與徐紅髮生性關係時,掐扼被害人頸部,致徐紅頸部受外力作用機械性窒息死亡,其對徐紅死亡結果的發生輕信能夠避免,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鋻於劉洪犯罪後能夠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劉洪親屬案發後能夠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亦可酌情對劉洪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