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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掏鳥案”家屬申訴被駁回 曾自首稱行賄辦案人員

2016年10月09日 12:05:51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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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閆嘯天掏鳥獲刑”案又有新進展。9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輝縣法院判決、新鄉中院刑事裁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閆愛民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閆愛民表示將繼續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會按照法律程式一直走下去”。

  大學生獵捕燕隼屬二級保護動物獲刑10年半

  閆嘯天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他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和朋友王亞軍在該村一樹林內獵捕了12隻燕隼。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他通過網路發佈將其餘燕隼賣掉。他倆在該樹林內又獵捕了4隻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動物,隨後,兩人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閆嘯天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並罰,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罰金1萬元。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後河南新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後,閆嘯天之父閆愛民不服,並以“閆嘯天無犯罪預謀、無犯罪動機,主觀上不知所獵捕的隼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且認定獵捕鳥的數量為16隻證據不足,鑒定結果錯誤,不應該是燕隼,量刑過重”等為由,向新鄉中院提起申訴,被新鄉中院駁回。

  家屬曾向檢方自首稱行賄辦案人員

  在再審請求被駁回後,今年5月10日下午,閆愛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主動到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自首,稱他們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行賄。

  對於自己什麼時間向何人行賄,行賄的原因和金額等問題,閆愛民説,自從2014年他兒子閆嘯天因掏鳥被抓直至被判刑後,他和王不井曾經多次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送錢、購物卡,數額從數萬到幾百,這些錢是他跟王不井兩家一起湊起來的,總次數大概有9次。

  閆愛民認為,法院認定的掏鳥地點以及掏鳥數量等與事實並不相符。辦案人員甚至都沒到過案發現場。掏鳥的數量家屬也有意見,判決書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獵捕了12隻燕隼,逃走1隻,死亡1隻,剩餘10隻,有7隻賣到鄭州,1隻賣給一名叫贠榮傑的人,還有2隻賣到洛陽。但閆愛民和代理律師在掏鳥現場找到了多位現場人士,並一一詢問,現場人士説閆嘯天掏鳥的數量是6-7隻,並不是16隻。

  此外,家屬還認為此案中辦案人員有釣魚執法的嫌疑。閆愛民説,輝縣森林公安的兩個民警2014年7月20日到7月28日多次打電話給閆嘯天,讓他掏鳥並購買,這些閆嘯天的通話記錄都是可以證明的,“如果他們不買鳥,我的孩子怎麼會去掏?這種釣魚執法的方式已經明顯違法了。”針對媒體報道中涉及此案的問題,今年7月,新鄉市委政法委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反映出的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一旦發現辦案幹警有違紀違法問題,絕不姑息。

  新鄉檢察院:閆愛民的申訴理由不成立

  此後,閆愛民向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在申訴書中,閆愛民稱,司法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有新的證人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燕隼的數量確有錯誤,足以改變原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而且證據之間相互矛盾。

  “本案的關鍵是燕隼的數量,到底掏了多少只燕隼,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申訴人目前有很多證據證明沒有掏那麼多燕隼,辦案機關不予以採信;再者就是出售十隻燕隼及死一隻飛走一隻的證據不足。”閆嘯天的代理律師付建表示。

  9月26日,新鄉市檢察院作出申訴審查結果,新鄉市檢察院認為,輝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新鄉中院刑事裁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閆愛民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

  對於這個結果,閆愛民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他下一步將繼續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我會按照法律程式一直走下去。”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