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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出資買車登在岳母名下 離婚後男方要求共有

2016年10月08日 16:11:50  來源:天津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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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小夫妻在結婚前各自拿出一部分款項購買了一輛奧迪轎車,並將該車登記在了準岳母名下。結婚兩年多後,兩人離婚。男方隨後起訴車主即前岳母,要求按份共有該輛奧迪車。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男方在購車時的出資為婚前贈與,依法判決駁回了其訴求。

  胡某與范某之女小方曾係夫妻關係,倆人于2013年4月登記結婚。結婚前,胡某、范某及胡某的母親、舅舅、舅母一起到北京花鄉二手車市場購買了一輛奧迪牌紅色轎車。當日,胡某以刷卡的方式支付9.8萬元,另支付現金500元,范某以刷卡的方式支付15萬元。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顯示車價合計為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登記在范某名下。

  據胡某稱,該車購買後,雖落戶于范某名下,但實際范某並不使用,該車在週一至週五由小方使用,週六、週日由胡某使用,自2013年12月上旬起由胡某一人使用。2015年10月15日,胡某與小方經法院判決離婚。隨後,胡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奧迪牌轎車屬於其與范某按份共有,胡某佔有39.64%份額。對此,被告范某辯稱,涉案奧迪車並非原告所陳述的共同關係,9.85萬元是以彩禮的形式贈與被告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協議書》真實性被否定,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其存在與被告共同出資購買車輛的意思表示以及以共有人身份出資購買車輛的行為。原告提供的支付部分購車款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出資時具有共有人身份。

  另外,針對原告在被告購車時支付9.85萬元購車款及此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支付相關費用的性質,法院綜合考量上述款項支付時間,結合天津地區的婚禮習俗、車輛購買後的使用情況,以及原告未舉證證明婚前給付被告之女彩禮的事實,應認定上述款項為原告對被告之女的婚前贈與。由於原告未就産生共有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故原告要求確認其與被告就訴爭車輛形成按份共有關係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