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從山西、甘肅、河北等多省民政廳了解到,這些地區雖已明確配陰婚不被允許,但大多未能出臺有效的整治方案加以遏制。
山西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一名工作人員稱,關於移風易俗,山西省每年都會出臺一些規範性的文件,“但是移風易俗是個長期的緩慢的過程,而且配陰婚這個習俗,目前還沒辦法去強制規定絕對不可以怎麼樣,因為上面沒有具體的法規來參照,所以專門針對這一現象的政策應該還沒有。”
能否追究刑責不明確,屍體買賣雖禁難絕
實際上,在面對配陰婚這一封建陋習時,陷入尷尬的並不只是民政部門。《山西晚報》曾在2013年7月26日的一篇報道中羅列多起殺人賣屍的駭人命案,並稱配陰婚這一古老陋習並未隨著時代進步而減少,反倒因為經濟發展而增多。
報道稱,我國現行的《刑法》中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買賣環節的參與者,沒有相關法律支援可以制裁,“法律盲區導致陋習難除”。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日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我國北方的一些鄉村地區配陰婚的陋習仍比較突出,在利益的刺激和驅動下,陰婚陋習甚至催生出一條黑色利益鏈。對於單純買賣屍體、屍骨、骨灰的行為,不能以刑法中規定的盜竊、侮辱屍體罪追究刑責。
“2006年衛生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聯合頒布的《屍體出入境和屍體處理的管理規定》第8條就明確規定:嚴禁進行屍體買賣,嚴禁利用屍體進行商業性活動。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相關規定未進行修改的情況下,尚不能將買賣屍體的行為類推解釋為盜竊、侮辱或者故意毀壞屍體,進而以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彭新林説,儘管在司法實踐中,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經營屍體可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責,但理論上仍存在一定爭議。
彭新林認為,對於單純買賣屍體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以及在能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上法律規定不明確,已成為“配陰婚”陋習除的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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