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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高13歲女孩遭“色魔”幹伯父“欺負”長達兩年

2016年09月08日 15:42:27  來源: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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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13歲少女原本應該在校園裏享受屬於自己的美好時光,而來自臨高的蒲玉(化名)卻因為遇到一個“色魔”,承受了這個年紀本不應該承受的傷痛。在今年的5月份,傷害蒲玉的“色魔”陳子堂(化名)被臨高法院因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記者 陳棟

  “他把我拖進小樹林,用手堵住我的嘴”

  被害人蒲玉和陳子堂是怎麼認識的?據蒲玉介紹,她今年13歲,認識陳子堂是在2013年,當時她讀小學四年級。“陳子堂是媽媽的朋友,有時會到家裏喝茶,見的次數多了,媽媽就讓我喊他為幹伯父。”蒲玉説。

  據蒲玉在法庭上的陳述,這個幹伯父卻是一個可怕的“色魔”。“在2013年的某一天,陳子堂把我誘騙去水庫旁邊遊玩,在遊玩途中,他把我拖進小樹林強行與我發生性關係。”蒲玉説,陳子堂早就在偏僻的樹林裏預先鋪好了塑膠袋,為了不讓她大喊出聲,還用手狠狠地堵住了她的嘴。

  “我力氣比較小根本沒法把他推開,事後陳子堂還威脅我不要將和他發生性關係的事情告訴別人。”蒲玉説,自此之後,她的噩夢開始了,從第一次被陳子堂強姦以來,每當她生病或者生日的時候,陳子堂就帶她出去買東西,再“順便”將她帶到第一次強姦她的地方實施強姦。

  賓館裏打電話給媽媽,稱和“幹伯父”發生關係

  據蒲玉介紹,自2015年7月份之後,陳子堂就會帶著蒲玉去賓館開房。在同年9月份的一天,陳子堂約蒲玉在臨高縣某市場門口碰面,見面後,陳子堂就將蒲玉帶到一賓館內。“在賓館房間內他想吻我,我不同意他就開始強行脫我衣服,強迫我與他發生性關係。”蒲玉説,發生關係時,陳子堂知道她是未成年人。

  “到了晚上8點左右,我決定打電話給媽媽,告訴她説我和幹伯父在臨高縣的賓館開房,並且發生了性關係。”蒲玉説,在通完電話後母親就立即報警,隨後警方來到賓館將陳子堂帶走。蒲玉的媽媽表示,在她的逼問下,蒲玉承認之前和陳子堂發生過多次性關係。據了解,蒲玉是2003年出生,2015年9月份被性侵時未滿十四週歲。

  “我沒有使用暴力,她説如果我給她錢就行”

  然而,據陳子堂在法庭上表述,他和蒲玉發生性關係時,並沒有威脅恐嚇或用金錢利誘她。據陳子堂介紹,他第一次和蒲玉發生性關係是在2013年某一天的中午12點左右,地點是在一個樹林裏。“我沒有對蒲玉使用暴力手段,她説如果我給她錢就什麼都行。”陳子堂説,當時他給了蒲玉50元錢,就把她拖到了樹林裏,但進入樹林後,蒲玉並不願意脫衣服,他就強行和其發生了性關係。

  “2015年9月份,我帶蒲玉去開房是因為她給我電話説和父母吵架了,跑出來沒有地方可去,叫我帶她去開房休息。”陳子堂説,他帶蒲玉到臨高縣某賓館後就和蒲玉發生了性關係。

  據陳子堂交代,他總共和蒲玉發生四次性關係,第一次第二次都是在樹林裏,第三次和第四次都在賓館,第一次和蒲玉發生性關係時,蒲玉10歲。

  法院

  被告人犯強姦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在法庭上,陳子堂辯解稱被害人與他發生性交行為均是自願的,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臨高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子堂明知被害人蒲玉是未滿十四週歲的幼女,違背幼女意志,強行與幼女發生性交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且關於姦淫幼女的強姦犯罪,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被告人陳子堂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且對同一幼女多次實施姦淫行為,第一次實施姦淫時被害人是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對被告人應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陳子堂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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