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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母與親生女兒對簿公堂 只為確認繼承權

2016年09月07日 15:23:49  來源:中國吉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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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長春市寬城區的李玉清(化名)老人,丈夫和小女兒相繼去世,因遺産繼承之事,她與大女兒發生紛爭,於是向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具有獨立繼承權。

  繼承起紛爭 母女對簿公堂

  李玉清和丈夫週一偉(化名)育有五個女兒,且均已獨立生活。2006年3月31日,週一偉老人去世。因為母親尚在,家人沒有提及繼承之事。

  2014年3月18日,李玉清之女周愛紅(化名)也因病去世。周愛紅生前在某農村信用聯社工作,一直未婚,也沒有子女。她去世後留有位於長春市寬城區興業街道的房産一處,産權人為其本人;還有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未領取的工資、福利待遇、撫恤金、喪葬費等遺産。

  在周愛紅去世後,她的姐姐周清雨(化名)多次向母親李玉清提出分割周愛紅遺産的要求。年逾七旬的李玉清老人向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自己是女兒周愛紅遺産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對周愛紅的遺産享有獨自繼承的權利,被告無權繼承。

  繼承依順位 法院支援母親訴請

  李玉清訴稱,小女兒周愛紅去世後,大女兒周清雨多次提出分割周愛紅遺産的要求,並有意強行佔據周愛紅留下的樓房。自己年事已高身體虛弱,無力與其爭執,所以請求法院確認她是女兒周愛紅遺産的唯一合法繼承人。

  在庭審中,周清雨辯稱,她要求繼承妹妹周愛紅的財産,因為妹妹沒有子女,她和兒子在周愛紅生前照顧她了,所以從感情上應該繼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周愛紅去世後,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李玉清,被告周清雨及其他姐妹均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因被繼承人周愛紅終生未婚,無子女,其父親週一偉已先於被繼承人周愛紅去世,且無遺囑,因此其遺産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原告李玉清依法繼承。由於原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排他性,故無須確認被告無繼承權。綜上,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原告李玉清是被繼承人周愛紅遺産的唯一合法繼承人,享有獨立繼承權。

  法官後語

  本案主審法官解析:本案是一起只確認繼承權、不對遺産作出實質性處理的繼承案件。案件的焦點是當事人能否單獨請求法院確認繼承權。訴的種類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本案中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繼承權確認之訴,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當事人之所以要求確認繼承權,是因為繼承權是一個不穩定的期權,可能因為某種原因而獲得,也可能因為實施了某種行為而失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簡稱《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産。由此可見,繼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因為某種原因獲得繼承權。此外,《繼承法》第七條規定了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非繼承人可以獲得繼承權,繼承人也可能失去繼承權。總之,繼承權是一種不穩定的權利,因而在一些情形下需要予以確認。

  在審判實踐中,繼承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基本上是分兩步走的,如果對繼承權有爭議,先確認是否有繼承權的存在,然後再對遺産進行分割。本案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只主張確認繼承權,不分割遺産可能基於多方考慮,比如房屋可能發生拆遷,現在分割遺産可能達不到最大利益。為了防止因分割遺産受到重大損失,可以先行確認繼承權,繼承人在以後分割遺産時,可以協商解決,如果自行協商解決不了,再提起分割遺産之訴。這與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婚姻有效,即確認配偶的身份;或請求確認父母子女關係,對監護人作出確認,是同一個道理。(中國吉林網記者 曹逸群)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