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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箱大米未及時運走起爭執 男子扎死好友獲刑

2016年09月02日 04:35:36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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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男子扎死好友獲刑

  兩名80後的小夥,既是老鄉又是好友,卻只因百箱大米未及時運走起爭執,最終釀成命案。姜某稱,好友崔某將150箱大米放在他單位門口,本承諾第二天運走,但仍留有100箱未運走。爭執後,姜某持刀片劃破崔某的頸部,致崔某失血性死亡。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姜某有期徒刑14年。

  案情

  男子持刀片劃傷好友脖子致死

  1980年出生的姜某,案發前在大興區某物流園工作。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羈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與姜某既是老鄉又是好友的崔某,生前是名送貨工人。

  僅僅一次爭吵,卻釀成一起命案。經法院查明,去年9月12日21時許,姜某在其工作的物流公司,因被害人崔某(男,歿年28歲)未按時將存放在門外的數箱大米運走,與崔某發生爭執。

  在爭執過程中,姜某持刀片將崔某的頸部劃傷。姜某見狀即撥打120急救電話求救,並尋求他人協助對崔某施救。崔某被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崔某係被銳器切割頸部致左側頸內靜脈橫斷、左側頸總動脈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崔某被送往醫院後,姜某一直留在案發現場,直至民警到達現場,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害人的家屬要求姜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06萬餘元。在法庭審理中,姜某表示願意依法賠償。

  供述

  未按約定搬走大米起爭執

  按照姜某的説法,他與崔某于2012年相識,因為是老鄉,兩人經常一起吃飯喝酒。案發前一天上午,崔某打電話稱,“我有200箱大米,沒地方放,先放你那”。電話中,姜某乾脆回答:“不行。”

  姜某稱,他不同意崔某把大米放在單位門口,崔某讓其跟物流園的物業去協商,“我告訴他,不用協商,物業不會同意的,此前也因放東西被罰過的”。當天下午5點多,一男司機拉著200箱大米過來找姜某,司機稱是崔某讓把大米拉過來的,隨後姜某再次給崔某打電話。

  “説了半天,我同意只能放100箱,但對方仍執意放了150箱”,姜某稱,電話中崔某承諾第二天一早就會把大米拉走,可是第二天崔某只拉走了50箱,直到晚上8點多,剩餘的100箱始終沒有拉走,“我電話中告訴他必須拉走,否則過夜就罰款,可是他説‘放放怎麼了,過兩天再拉’,我生氣的挂斷了電話”。

  姜某稱,挂斷電話後,他就在辦公室裏看電視,並纏了一個刀片,放在了辦公桌子上。過了半個小時,崔某踹開他的辦公室門,並一腳將他踹倒在辦公桌下面,“我當時很生氣,隨手從桌子上抓起了刀片,朝崔某的脖子方向劃去,刀片扎到他的脖子了”。

  事發後,姜某撥打急救電話,並與其他同事一起施救。但崔某仍在送醫後死亡。

  判決

  幫助救治被害人獲輕判

  在法庭審理中,姜某的辯護律師對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姜某具有防衛過當、自首等情節,且主觀惡性小,犯罪後積極悔改,建議對姜某減輕、從輕處罰。

  經查,崔某到姜某的辦公室時,並未攜帶工具,即使崔某有先行將其踹倒的行為,亦未達到使用壁紙刀片進行防衛的緊急程度,姜某可以採取其他合法方式處理,因此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因事與他人發生爭執時,持刀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姜某在案發後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對其抓捕時亦無拒捕行為,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案發後幫助救治被害人等情節,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姜某有期徒刑14年,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共計5萬餘元。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