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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與未成年人"開房"被"雙開" 爭議嫖娼定性

2016年08月27日 09:43:06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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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張家界市紀委發佈了一則案件通報,全部24名違法違紀幹部中,與一名剛滿14歲的未成年少女“開房”發生關係的慈利縣國家稅務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禮備受關注。

  通報資訊顯示,劉禮因“經人介紹嫖娼”而受到公安機關查處。由於“社會影響惡劣”,他被處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雙開”處分。

  此事曝出後,對劉禮的“嫖娼”定性爭議不斷。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廢除“嫖宿幼女罪”後,已滿14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少女保護,存在立法空白。

  張家界市紀委發佈違法案件通報,慈利縣國家稅務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禮因嫖娼被“雙開”。 網站截圖

  紀檢官員“嫖娼”被查

  8月15日,中共張家界市紀委發佈了《關於十八大以來全市24起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通報》。24名涉嫌違法違紀的官員,全部來自紀檢監察系統,或者在各自單位分管紀檢監察工作。除按照“違反中央八項規定類”、“違反廉潔紀律類”等分類通報外,另有不少案例被歸類為“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劉禮違紀案”正在此列。通報顯示,2016年5月,慈利縣國家稅務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禮經人介紹嫖娼,被公安機關查處。2016年6月,慈利縣紀委決定,給予劉禮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張家界市國稅局研究決定,並報湖南省國稅局同意,給予劉禮開除公職處分。

  紀檢幹部的身份,涉嫌嫖娼的違紀情節,讓劉禮一時備受關注。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獲悉,今年5月份,慈利縣城一間酒店內,劉禮與一名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並支付了1100元嫖資。

  慈利縣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透露,劉禮發生性關係的對象,是當地 r 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認定其嫖娼的依據,則是發生關係時,該名少女已經年滿14周歲。

  多名未成年人涉案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此前,當地媒體曾經披露過這一案件的具體案情。公開報道顯示,劉禮的落網,與慈利警方破獲的一起“引誘、介紹、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案”相關。

  慈利警方向重案組37號探員證實,今年5月中旬,警方抓獲多名涉嫌引誘威逼初中生賣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部17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中,有11人未成年,其中在校生5人,輟學及休學6人。而3名受害女生中,2人案發時未滿14周歲,屬幼女。案發後,7人被採取刑事措施,7人受行政處罰,3人被教育訓誡。

  在這一案件中,輟學的未成年人小波(化名)充當“牽線人”角色,將尚在讀初中的女生媛媛(化名)介紹給劉禮,並收取800元介紹費。5月14日,劉禮在慈利縣某酒店,以1100元的價格,與媛媛發生了關係。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從慈利縣公安局獲悉,警方事後偵查表明,事發時,距離媛媛14周歲生日,剛剛過去10天。

  周蓬安微博配圖“少女劫”。 微博截圖

  探員追問

  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能否定義為“嫖娼”?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在張家界紀委的案件通報中,劉禮的違紀行為被稱為“嫖娼”。多名法律界人士向重案組37號探員表示,儘管當事少女屬於未成年人,但由於其已年滿14周歲,因此從刑法意義上來説,並不能算“幼女”。在對案件定性時,只要雙方事發時無強迫現象,便可定義為“嫖娼”。

  而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諮詢中心律師宗春山看來,從生理上來説,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自身控制力有偏差,不能意識到行為後果。儘管將之定義為“嫖娼”,法律上並無不妥,但從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來説,仍然有失偏頗。

  “在這起案件中,將之定義為嫖娼,必然就有賣淫者。”宗春山表示,未成年人被強迫賣淫,違背了自己真實意願,因此不能算作賣淫。他介紹,去年8月,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嫖宿幼女罪”。他表示,這一司法變動的背後,正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尊重。

  當事少女未滿18周歲,能否被認定強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那麼,在這一案例中,當事官員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能否被認定為強姦?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傑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介紹,依據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當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不論對方是否自願,均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而當行為人不確定對方是否係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宗春山表示,刑法的這一規定,是出於對14周歲以下幼女的特殊保護,視幼女為不具有性行為的能力,因此即使是幼女自願的性行為,也屬無效。“對於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難以進行有效地保護。”

  未成年人“牽線”官員,涉案雙方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罪。在慈利警方公佈的案情中,多名未成年人涉案,其作案手法除了引誘外,也含有暴力情節。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定責?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諮詢中心律師宗春山表示,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涉案團夥中有人年滿18周歲,則需要承擔主責。此外,對於年滿16周歲的涉嫌犯罪人員,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實際判例時,對於這類未成年罪犯,會從輕判罰,單獨關押或者進行社區矯正。”宗春山説。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查閱相關法規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幹部“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新京報記者 王煜 編輯 張太淩 校對 陸愛英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