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院長登門道歉 蘭州高校女教師患癌被開除事件始末

2016年08月25日 11:33:14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 本報記者 趙志鋒

  今天,“因患癌被開除”的女教師劉伶利的父母原本打算到撒下女兒骨灰的黃河邊告慰一下愛女。

  “今天去不了。”劉伶利的父親今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昨天和校方見面時,劉伶利的母親因悲傷過度扭傷了腰,現在起不來了。

  8月23日,是劉伶利去世的第10天,她生前供職的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院長陳玲登門向劉伶利的父母道歉。

  “她既然已經到府道歉了,我們也就接受了。”劉伶利的父親説,當天,他們和校方達成了初步的和解協議。

  8月14日,因癌症併發心臟病,32歲的劉伶利離開了人世。連日來,“博文學院教師劉伶利因患癌被開除”一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我的寶太可憐了!”

  8月23日14時許,陳玲帶領副院長、教師來到劉伶利家中,向劉伶利的父母道歉。

  “你簽那文件(被開除的文件)等於害我女兒啊……真的對我們家傷害很大。”在家裏,劉伶利的母親劉淑琴拉著陳玲的手哭訴,“你知道我的寶她受的痛苦嗎?”

  劉淑琴痛苦萬分,幾度泣不成聲:“我的寶太可憐了!”

  陳玲説,她當時對劉老師患癌確實不知情,只知道劉老師有82天沒有來上班,癌症的事是本月18號被媒體曝光後才知道的。

  當天,校方提出了三點和解協議,副院長黨發育説,願提供“最高限度賠償”。

  劉伶利父親告訴記者:“昨天我們和校方達成了初步的和解協議,簽訂了協議書。”

  據媒體報道,雙方達成的初步協議,包括博文學院已經向劉伶利家屬補發的57600元工資外,還包括喪葬撫恤金、補償所有醫療費、撫慰金等,共計50萬元。

  學院領導登門道歉的前一天,也就是8月22日,博文學院在官網上刊發了致歉信,公開向劉伶利老師的家人道歉。

  致歉信稱“通過這一事件,博文學院將深刻反省、加強管理、完善制度”,並稱“希望你們一家人早日從失去親人的悲痛中走出來”。

  甘肅省教育廳也在官方微博上稱,博文學院已恢復與患癌女教師劉伶利的勞動關係,學院人事處處長被停職檢查。

  開除文件是院長簽發

  “不管被醫生宣判還有多久,我還是要努力的活下去!因為,我還有很多夢想沒有實現!”在個人微博上,劉伶利如是寫道。

  樂觀向上的她出生於1984年。2012年,碩士畢業後到博文學院任教,擔任英語教師。

  博文學院是2002年由蘭州交通大學申辦,是一所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在該學院工作到2014年7月30日,劉伶利被確診為卵巢癌IV期。因為要到北京治療,劉伶利向學院請了一學期的假。

  劉淑琴介紹,2015年1月14日,她帶著厚厚一疊病歷到博文學院人事處為女兒請假,並希望單位能繼續給劉伶利買醫療保險。

  但是,她的請求被學院拒絕了。5天后,劉伶利被開除。

  查看博文學院2015年1月19日印發的《關於開除劉伶利等同志的決定》的文件,該決定是“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原因是“連續曠工”。

  據悉,上述文件是院長陳玲簽發的。

  對此,陳玲在8月22日表示:“簽署解除和劉伶利老師勞動關係的文件上,確實是我的名字,我們學校的文件都是要院長署名,這是規定。”

  但她同時表示,作這個決定他們是開會討論過的,處長正職以上的幹部就有二三十個,是集體的決定。

  劉伶利的爸爸也患有癌症,劉伶利被開除後,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劉伶利治病花掉的幾十萬元,大多都是親戚朋友湊的。

  劉伶利前後歷經10次化療。

  為了補貼家用,劉伶利曾從蘭州一批發市場批發一些衣服,然後在她家附近擺攤。

  “剛擺上城管就來了。”2015年10月11日,她在微博上講述了一次被城管驅逐的經過。

  “當城管來的那個時候,衝著我喊收收收的時候,心裏痛的要死。”她寫道:“曾經那個站在三尺講臺的我,現在還要和那些人鬥智鬥勇的我,內心的落差實在無法接受!”

  執行法院判決“開學後再説”

  “不要告訴我一切都會好起來,怎麼可能會好起來?我不要自欺欺人!”今年8月6日,劉伶利寫下了微博上的最後一句話。

  事實上,從她所發的300多條微博中,內容基本上都是積極樂觀的,很少有這樣的語句。

  身患重症卻被單位無情開除,劉伶利和家人當然不服。2015年3月29日,她向學院所在地的甘肅省榆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請求對學院作出的開除決定進行仲裁。

  仲裁未被受理,原因是“證據不足”。同年5月,她向榆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10月20日,榆中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博文學院作出的《關於開除劉伶利等同志的決定》無效,雙方恢復勞動關係。

  博文學院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蘭州市中院以“上訴人博文學院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媒體報道,今年6月下旬二審判決生效後,劉伶利曾和學院協商解決,被告知“開學再説”。

  今年7月8日,劉伶利度過了32歲的生日,她感謝了母親的養育,並稱“兩年前媽媽又開始像小時候一樣照顧我”。

  一個多月後的8月14日,劉伶利在醫院去世。此時,她的社保和醫保依然沒有恢復,學院也沒有主動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當天,劉伶利的父母按照當地的習俗,在蘭州一個吊橋上,將自己女兒剛剛火化後的骨灰撒入黃河。

  8月22日,劉伶利去世後的第9天,博文學院印發了《關於恢復劉伶利同志勞動關係的決定》。

  該決定稱:“根據《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博文學院按一、二審判決執行恢復劉伶利的勞動關係,同時撤銷關於開除劉伶利同志的決定。”

  上述決定還註明:“本決定自2015年1月9日起執行。”這一天,正是劉伶利被開除那天。

  但,這個決定對劉伶利而言,是遲到的,她永遠也無法看到了。

  8月20日晚,是劉伶利去世的“頭七”,一些市民來到黃河邊點燃燭光、獻上鮮花,自發地祭奠她。

  “母親河旁,燭光點點,為一位素不相識的生命,送去遲到的敬畏……”祭奠中,市民徐子琦專門寫了一首詩。

  這首詩的結尾寫道:“逝去的生命,無法表達,但我們是否能讀懂她。”

  本報蘭州8月24日電  

  學校逃避法定義務

  對話動機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開除患癌女教師劉伶利事件持續引發關注。有媒體發現,2015年1月,博文學院另一名身患肝血管瘤的女教師也被校方開除。博文學院開除患病員工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就此,《法制日報》記者與法律界人士展開了對話。

  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黎建飛

  北京律師        韓英偉

  《法制日報》見習記者   韓丹東

  《法制日報》記者     廉穎婷

  記者: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開除患癌教師,該學院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韓英偉: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另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的,應當做勞動能力鑒定,達到l至4級的應當辦理提前退休手續;達不到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大病補償金。

  黎建飛:在此事中,涉事學院稱因病假條沒交而開除,這一説法于法無據,病假條沒交不屬於曠工。曠工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是明知故犯,有意為之,有主觀過錯,屬於該上班而沒有上班的行為。而請病假不能算曠工。

  此外,以“不知道身患癌症”為藉口更是荒唐。如果用人單位在連員工是什麼狀況都沒搞清楚的情況下,就認為員工曠工,這種不依據事實的行為太隨意了。

  記者:在此事中,還涉及勞動者醫療期時間的問題。

  黎建飛:根據1994年勞動部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3個月至24個月。不過,1995年勞動部發佈《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該教師病症明顯在此規定中,應當延長醫療期。

  記者:根據延長醫療期的規定,如果員工患上某些特殊疾病,用人單位該如何做?

  黎建飛:如果員工得了此類病症,用人單位應該延長醫療期,並且積極給予幫助,工資可按病假發放,醫療費用該承擔的部分要主動承擔。這既是法定責任,又是法定義務,也是社會責任。

  記者:怎樣杜絕此類事件?

  黎建飛:應該考慮對醫療期的使用範圍、時間進行重新認定,同時提高法律等級,因為目前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只是通知,至少要提高到司法解釋或者國務院部門規章這個層面。

[責任編輯:張曉靜]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