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村支書偽造材料騙518萬拆遷款 為兒子買婚房

2016年08月25日 06:43:15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原標題:村支書偽造材料騙518萬拆遷款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昌平區南邵鎮北邵洼村原黨支部書記李華生夥同無業女子王某,以偽造土地租賃合同並虛構經營事實等手段,騙取518萬餘元拆遷款。王某從中獲得10萬元好處費,剩餘的拆遷款被李華生用來給兒子買婚房,給舉報人封口費等。記者昨日獲悉,今年7月26日,市一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李華生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偽造材料騙拆遷款

  現年51歲的李華生,只有初中文化水準,2012年12月24日起開始擔任南邵鎮北邵洼村黨支部書記。現年31歲的女子王某,因業務往來而與李華生相識。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間,李華生利用協助南邵鎮政府從事北邵洼村拆遷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土地租賃合同、虛構經營事實,騙取國家拆遷補償資金共計518萬餘元。其中,王某明知李華生騙取拆遷補償資金,仍在李華生的指使下,參與偽造土地租賃合同及合作協議書,並以被拆遷人的名義與北京銘嘉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嘉公司)簽訂《非住宅拆遷補償協議書》,後分得贓款10萬元。

  用拆遷款為兒子買婚房

  涉案的8畝土地位於北邵洼村村南,2008年村民張某承租了這8畝土地,並與村委會簽訂了5年合同。2013年初,張某承租的土地面臨拆遷,李華生就不想把這塊地租給張某了。

  李華生説,“因為我和王某熟識,而且作為書記,我能夠確保王某聽話,就提出讓她替我租下這塊地,還承諾待拆遷後給她一些好處,王某就同意了。”李華生代表北邵洼村委會與王某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借王某之手向村裏繳納了涉案土地租金4萬元,並找人在這塊土地上建了房屋等待拆遷。

  為了獲得停産停業補償,李華生又花費40萬元使用費,借用其他公司的營業執照,來證明這8畝土地上存在生産經營活動。

  在獲得518萬餘元拆遷款後,李華生給了王某10萬元好處費,還用100萬元給兒子買婚房,15萬元給兒媳購買車庫,借給朋友50萬元。案發後李華生表示,“幹了十多年也沒有什麼錢,家裏不富裕”。

  違反程式私蓋公章

  李華生案發緣于舉報。之前租涉案地塊的張某,得知涉案地塊拆遷後向李華生要錢,遭拒絕後,張某多次向紀委寫信舉報李華生。張某在證言中稱,他承租涉案土地,李華生等人在租賃合同上簽了字,並蓋有北邵洼村民委員會公章。2013年該地拆遷,但補償款518萬餘元均給了王某。他多次向昌平區紀委舉報後,李華生因為害怕,陸續給了他240萬元作為封口費。

  王某在法庭上説,她只是在李華生叫她的時候去簽了個字,具體的事她不清楚,簽署的文件也沒認真看過。王某表示,她曾經不想簽協議,“但因為他是村支書,我是從外地嫁過來的,我也不敢拒絕。”案發後,在家屬的幫助下王某已積極退賠所分得的10萬元贓款。

  案發後,北邵洼村主任鄭某以及負責保管村公章的會計劉某均證明,李華生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在偽造的土地租賃合同上加蓋公章,未經過村兩委商議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等程式。

  因貪污獲刑11年半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華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王某採用簽訂虛假合同的手段,騙取國家拆遷資金並非法佔有,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其中李華生係主犯,但到案後認罪、悔罪,且部分贓物已追繳在案,依法對其酌情予從輕處罰。王某為從犯,且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在親屬的幫助下退繳所分得的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今年7月26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李華生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兩被告人退賠518萬餘元,發還銘嘉公司。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