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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願”能因“諒解”而輕罰嗎

2016年08月10日 11:40:22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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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壽喜

  山東膠州考生篡改同宿舍同學高考志願事件有了新進展,被篡改志願的考生常升近日收到陜西師範大學今年發出的全校“最後”一張本科錄取通知書,常升和父親相擁而泣。在奔向大學校園之前,常升要為篡改自己志願的舍友郭同學寫一份“諒解書”,希望可以讓昔日同窗得到最輕的處罰(8月9日《北京晨報》)。

  因為方方面面的努力,常升最終還是收到了陜西師範大學的錄取通知書,常升及其家人也因此原諒了郭某的行為,常升還專門為郭同學寫了一份“諒解書”,常升的母親甚至希望郭某也能順利去上大學。這或許會成為審判機關量刑時的一個參考,但,對郭某的定罪和量刑,終究要綜合其犯罪事實和結果來判斷。

  刑法對“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有專門的定義:違反國家規定,對電腦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電腦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作,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自有司法機關裁判,常升的“諒解書”無法替代法院的“判決書”。

  要看到,儘管有被害人事後的諒解,但郭某的犯罪行為已然産生非常惡劣的影響。首先是直接導致了常升沒能按照正常程式被錄取,對常升及其家人的傷害(主要體現在精神方面)顯而易見。其次,公安的介入以及超常規的錄取程式,加大了方方面面的運作成本,也使得正常錄取程式的公信力受到了負面影響,高考威信受到破壞。凡此種種,皆由郭某行為引發。

  繼郭某篡改同學高考志願後,山東省單縣一中高三學生陳某,也因篡改兩名同學高考志願,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雖説這兩起高考志願篡改案未必有因果聯繫,但如果不嚴懲犯罪者,提高犯罪成本,將來就可能發生更多的“高考志願篡改案”,考生的利益和高考的尊嚴都將再次受到威脅。

  換個角度看,假如因為郭某的犯罪導致常升無法上大學,常升還會給郭某寫“諒解書”嗎?常母還會希望郭某順利上大學嗎?估計就不是這麼回事了。常升最終能夠上大學,應該感謝警方的及時破案、省招辦和陜西師大的“特事特辦”以及輿情的關注和呼籲,而不能認為是“郭某犯罪不夠嚴重”所致。

  總而言之,常升及其家人對郭某的諒解,不能構成對郭某從輕處罰的充分條件。常升的“諒解書”也不應動搖法律對郭某的嚴懲。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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