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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奔波三年為兒子申請見義勇為無果 起訴政府

2016年06月21日 11:37:00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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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利強和妻子回憶事件經過

  真相是什麼?

  第一“真相”

  (2013年8月18日事發後,柏某某第一次接受警方問訊時筆錄)

  柏某某和黃磊及12歲的表弟劉福萬,在途經石筍鎮“鍋底函”水塘玩耍時,黃磊用腳去蕩水時不小心掉進水塘,表弟見狀被嚇到了繼而掉進水裏……

  第二“真相”

  (2013年11月21日,柏某某在QQ空間發表了一篇1000余字的日誌)

  我的表弟劉福萬因為不小心滑入水中……黃磊不顧一切地脫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們,當我走到深一點地方的時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黃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體借著推力自然遊到了淺水的地方,我上岸後很快去找人救他們。

  蹊蹺自殺

  溺亡事件後不久,柏某某喝農藥自殺,被送進了醫院。之後,她隨父母前往廣東打工。

  過去3年,47歲的黃利強主要在做一件事:為溺亡兒子黃磊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2013年8月,廣安市廣安區石筍鎮,17歲少年黃磊溺亡。作為唯一生還的現場目擊者,柏某某(黃磊同學)最先接受警方調查時稱,黃磊係不慎落水溺亡。但幾個月後,她又在QQ空間寫日誌稱,“真實情況”是黃磊為了救她落水的表弟溺亡。對此,廣安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綜治辦”)答覆稱:黃磊不符合見義勇為的申報條件。於是,黃利強將廣安區綜治辦及廣安區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請求撤銷“不予申報黃磊見義勇為”的答覆意見書,並請求重新作出“確認黃磊見義勇為”的意見。

  今日,這起罕見的涉及見義勇為的行政案件將在廣安市中院開庭。

  事件

  兒子到同學家幫忙卻溺亡

  2013年8月18日,廣安區石筍鎮,17歲少年黃磊到同學柏某某家幫忙收割水稻。昨日黃利強向記者回憶稱,兒子當時看起來很樂意去同學家幫忙。隨後,黃磊騎上摩托車,前往7公里外的柏某某外婆家。當時,柏某某暫住外婆家,父母均在外務工。

  當天下午6時許,黃利強便接到“兒子出事了”的電話,與黃磊一同溺亡的,還有柏某某的表弟劉福萬。

  經當地相關部門協調,柏家給黃家補償了1萬元。

  調查

  第一版本“真相”

  黃利強昨日回憶,就在兒子溺亡幾天后,突然聽説柏某某喝農藥自殺,被送進了醫院。黃利強和妻子趕到醫院探望,柏某某面對二人一直哭,説“對不起叔叔、嬸嬸”。

  成都商報記者掌握的材料顯示,根據柏某某第一次接受警方問訊筆錄時的説法,事發當天中午,她和黃磊及12歲的表弟劉福萬,在途經石筍鎮“鍋底函”水塘玩耍時,黃磊用腳去蕩水時不小心掉進水塘,表弟見狀被嚇到了繼而掉進水裏。她下水試圖對二人展開施救,但由於不會游泳,走到深水區感覺到黃磊推了自己一把,便爬上水岸去找附近的村民“求救”。黃、劉二人被村民打撈上岸時已無生命跡象。

  柏某某後來表示,當時父母不讓自己讀書了,覺得所有東西都失去了,所以選擇了自殺。之後,她隨父母前往廣東打工。

  第二版本“真相”

  按照黃利強的説法,兒子去世不久,侄女黃晶瑩在QQ上與柏某某聊天得知,兒子當天是去救落水的劉福萬而溺水身亡。得知這一消息後,他便經常通過電話和QQ與在廣東打工的柏某某聯繫,希望對方能站出來説明真相。

  2013年11月21日,柏某某在QQ空間發表了一篇1000余字的日誌,詳細講述了另一個版本的黃磊溺亡“真相”:我的表弟劉福萬因為不小心滑入水中……黃磊不顧一切地脫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們,當我走到深一點地方的時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黃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體借著推力自然遊到了淺水的地方,我上岸後很快去找人救他們。

  寫完日誌後,柏某某還在QQ空間發了一段話:“終於寫完了,寫得我淚流滿面,也不知道是對是錯”;“現在好累,我怕我會撐不住,背叛了父母,僅僅為你”。

  為何“説謊”?

  在拿到“兒子救人溺亡”的這份證據後,黃家開始四處奔波為兒子申報“見義勇為”稱號。2014年3月,廣安市廣安區政法委牽頭,區綜治辦和廣安區公安分局共同參與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黃磊溺亡一事再次進行調查。4月中旬,聯合調查組前往廣東找到柏某某。成都商報記者得到的一份柏某某接受調查組問訊的筆錄顯示:柏稱QQ空間裏的日誌確實是自己所寫,第一次接受警方問訊調查時,將黃磊和表弟的落水順序顛倒,編造了謊言,隱瞞了黃磊是在救表弟時溺亡的事實。説謊的原因是溺亡的劉福萬是舅舅的兒子,害怕黃家找舅舅討要説法。

  訴訟

  唯一證人證言前後矛盾

  無法確定見義勇為行為?

  2014年8月,廣安區公安分局將《關於建議確認黃磊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材料》提交給廣安區綜治委辦公室。8月26日,綜治辦答覆稱:目前,對該事件前後兩次調查、對事件經過的陳述均來自唯一現場目擊證人柏某某,且前後説法截然相反,事件的真實情況無法確定。同時指出:事發當日石筍派出所的取證是事發後的第一時間取證,距離事件發生時間最短,柏某某的證言應更為真實可信。再次調查中發現,無法排除對證人的干擾和影響。“從現有的證據,對黃某是否有救人的事實難以確認,無法確定黃某有見義勇為行為。”

  2015年4月,廣安區綜治辦給黃家出具了一份答覆意見書稱:我單位已經組織相關部門多次調查,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審核並廣泛徵詢意見,認為黃磊不符合見義勇為的申報條件,故不予申報。之後,廣安區人民政府也向黃家出具了一份《關於石筍鎮村民黃磊溺亡不應認定為見義勇為的決定》。

  收到答覆後,黃家將廣安區綜治辦以及廣安區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不予申報黃磊見義勇為”的答覆意見書,並請求廣安區綜治辦以及廣安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確認黃磊見義勇為”的意見。今日,此案將在廣安市中院開庭。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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