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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職人員打死飯店老闆 官方:沒有公款簽單問題

2016年04月19日 09:01:00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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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南召農家樂老闆死亡案件最新情況通報(二)

  4月16日下午,南召縣四棵樹鄉“九龍湖農家樂”餐館顧客與老闆發生衝突,引發廝打,造成餐館老闆、四棵樹鄉高峰庵村黨支部書記李金明死亡。案件發生後,南召縣委、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成立相應工作組有序開展工作。

  一、案件基本情況

  受害人:李金明,男,1956年9月14日生,滿族,係南召縣四棵樹鄉高峰庵村黨支部書記、南召縣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涉案人員基本情況:

  1、武威,男,1976年9月15日生,漢族,非中共黨員,係南召縣農業局下屬農産品質監站工作人員(工人身份,事業編制);

  2、呂長東,男,1977年8月4日生,漢族,中共黨員,係南召縣司法局法律服務中心派駐白土崗司法所調解員(工人身份,事業編制);

  3、張玉奇,男,1971年6月14日生,漢族,非中共黨員,係南召縣人民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工人,2012年秋季至今在南召縣檢察院控申科工作(混崗使用);

  4、褚智顯,男,1984年5月24日生,漢族,非中共黨員,係南召縣四棵樹鄉土地所所長(幹部身份,事業編制)。

  經公安機關查明:4月16日,褚智顯邀請親戚武威、呂長東、張玉奇攜帶家屬到四棵樹鄉遊玩,褚智顯購買3盒紅杉樹牌香煙、自帶本地産3斤裝“武士特釀”酒一壺,中午在四棵樹鄉“九龍湖農家樂”餐館做東聚餐。武威、呂長東、張玉奇因為醉酒摔砸食具,服務員皮某提醒到“這也是錢”,遭到辱罵後離開。不久後武威、呂長東再次辱罵,皮某和餐館老闆李金明上前理論,雙方發生爭吵,武某拽著李某領子,用拳頭打擊其頭面部,並撞擊其腹部,呂長東推搡李某頭頸部,造成李金明倒地死亡。案發後,公安幹警迅速趕赴現場,依法控制涉案人員。在民警現場處置過程中,張玉奇阻撓民警執行公務,撕爛民警警服,褚智顯在警車行駛中強行搶奪方向盤,並一路辱罵民警。

  二、處置及善後情況

  事發後,正在鄭州開會的市委書記穆為民迅速對案件做出批示,要求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快查快辦。17日下午,市委副書記王智慧,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王新會,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生起立即召開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會議,聽取案件情況,做出具體安排,並指派市委政法委一名副書記帶領市紀委、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檢察院有關負責同志,連夜進駐南召,日夜開展工作。

  案發後,南召縣成立四個工作組,全力以赴開展案件偵辦和善後處置工作。目前,案件偵辦組已邀請到省公安廳技術人員參加,于18日下午趕赴南召組織屍檢(已經家屬同意),並進一步固定相關證據。至18日13時,已對上述四人分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市縣兩級檢察院根據審查結果,18日20時,南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上述四人作出批捕決定。

  針對涉案人員的違紀情況,市、縣兩級紀檢部門已于17日介入調查,經查證,華商網等部分媒體反映的公款簽單問題不存在,當事服務員皮某對此不知情,死者兒子對媒體的描述是其聽圍觀群眾所説,且提供不出群眾是誰。

  經南召縣紀委常委會、監察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呂長東、武威醉酒後毆打他人,造成一人死亡,構成尋釁滋事行為,分別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對呂長東開除黨籍,責成南召縣司法局作出開除處分;責成南召縣農業局對武威作出開除處分。褚智顯、張玉奇醉酒後撕打民警,妨礙執法,已構成妨礙執行公務行為,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褚智顯撤職處分,責成南召縣檢察院對張玉奇作出開除處分。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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