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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坐冤獄23年無罪獲釋:回想入獄過程太痛苦

2016年02月02日 08:23:0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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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入獄23年後改判無罪 陳滿:堅信能出來

  昨日,海南省海口市,陳滿走出美蘭監獄。圖/CFP

  綜合新華社電 浙江省高院昨日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從一審被判死緩,到再審宣告無罪,陳滿等了23年。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接報,當日晚8時許在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房發生火災,群眾及消防隊員在救火時,發現屋內有一具屍體,屍體大面積燒傷,頸部和身上有刀殺痕跡,屋內有大量血跡。經公安機關偵查,死者為被害人鐘作寬,認定本案是四川省富縣籍陳滿所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檢察院以陳滿犯故意殺人罪向海口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海口市檢察院以原判對陳滿量刑過輕,應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等為由,向海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海南省檢察院支援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生效後,原審被告人陳滿不服,向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訴。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記者從最高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了解到,陳滿申訴案是最高檢首次向最高法提請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

  4月24日,最高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本案。浙江省高級法院對該案立案再審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按程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在海口市瓊山區法院對陳滿一案公開開庭審理。昨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在海南省美蘭監獄,依法對該案公開宣判,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據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 焦點

  1 陳滿口供不能作定罪根據?

  浙江高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該案審判長張勤表示,經再審審理,陳滿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陳滿的有罪供述不穩定。經再審查實,陳滿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經歷了從不承認犯罪,到承認犯罪,又否認犯罪,再又承認犯罪的多次反覆,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和原一、二審審理時全面翻供。

  其次,陳滿關於作案時間、進出現場、殺人兇器、作案手段、作案過程以及對作案時著裝的處理等主要情節的供述不僅前後矛盾,而且與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所反映的情況不符。如陳滿供稱,其持平頭菜刀趁被害人鐘作寬不備朝鐘的頭部、頸部、軀幹部等處連砍數刀,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檢驗報告及照片,以及再審階段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等證據反映的情況不符。

  最後,陳滿供述將自己工作證留在現場的動機得不到合理解釋。偵查機關將本案兇手鎖定為陳滿的關鍵證據,是在鐘作寬的褲口袋裏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陳滿曾供述,將自己原來的工作證放在鐘的褲袋裏是為了讓人誤以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債。但多名證人證言,證明未發現案發後陳滿有任何異常,陳滿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2 案發現場物證存哪些疑點?

  張勤表示,收集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陳滿作案。火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法醫物證檢驗報告書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鐘作寬被人殺害,作案現場被人為縱火的事實。

  張勤表示,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無法對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證作用。據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反映,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收集到大量物證,包括帶血的白襯衣、《海南日報》、衛生紙,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現場的多把刀具,陳滿的工作證等,案內證據未顯示公安機關是否對上述物證進行過指紋、血跡鑒定,對白襯衣、工作證等物證沒有進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證在原一審庭審前均已丟失,原一、二審庭審中也無法出示上述物證,沒有進行舉證、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據新華社電

  ■ 對話

  新京報獨家對話陳滿

  “等身體恢復了我還要去創業”

  昨晚8時許,代理律師陪同陳滿及家人趕到機場,踏上回四川家鄉的路。登機前的間隙,陳滿接受了新京報的電話採訪。

  新京報:案發時警察去找你,情況是怎樣的?

  陳滿:當時我們幾個人正在打麻將,(警察)把我們帶走,把我們分開,我一個人,不和別人在一起。

  新京報:入獄是怎樣的過程?警方怎麼訊問,後來又怎麼認定你是兇手?

  陳滿:我記不清楚了,毒打、折磨、恐嚇。我不太想提這個問題,回想起來很痛苦。

  新京報:從新聞照片看,今天你的精神不錯。

  陳滿:很多原因,主要是為家人考慮,父母80多歲了,身體不好,怕影響他們情緒,所以儘量控制自己。

  新京報:這些年在監獄裏過得怎麼樣?有什麼記憶深刻的事情?

  陳滿:畢竟我沒做這個事,很痛苦,但是沒有辦法。我只有儘量調整自己,思考人生,學習有益的東西,看報紙看電視,關注社會發展和變化,關注國家政策走向。另外,我看了很多前人、成功人士的書,學習他們的經驗和有益的東西。

  新京報:在監獄時,你一直很有信心將來一定能出去?

  陳滿:我堅信這一點,因為我沒有做。

  新京報:你對以後的生活有什麼想法?

  陳滿:從哪跌倒,從哪爬起吧,我想還是經商。等身體恢復,了解社會以後,再重新創業吧。

  新京報:你對當初對你刑訊逼供的人有什麼想法?

  陳滿:按法律追究。

  新京報記者 封莉

  ■ 案件背景

  1992年12月25日

  海口市發生殺人焚屍案,陳滿被指為疑犯。

  1994年11月9日

  海口中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陳滿死緩。

  1999年4月15日

  海南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2001年11月8日

  海南高院經復查駁回陳家的申訴。

  2013年4月9日

  海南省檢察院認為陳滿案不符立案復查條件。

  2014年7月

  媒體報道該案存在五大懸疑,引發公眾關注。

  2015年2月10日

  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2015年2月28日

  最高法審查後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5年4月24日

  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

  2016年2月1日

  浙江省高院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