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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舉報者為四嫌犯鳴冤19年 嫌犯稱遭逼供

2016年02月01日 11:25: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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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真兇”另有其人的劉成金,一直把兒子三歲照當成時間證據,小心保存

  舉報“真兇”另有其人的劉成金,一直把兒子三歲照當成時間證據,小心保存

劉成金給楊士亮父親寫信,敘述他所知的“真兇情況”

  劉成金給楊士亮父親寫信,敘述他所知的“真兇情況”

  承德農民劉成金出獄後的頭一件事,便是作證。他舉報21年前的兩起劫殺計程車司機案另有“真兇”。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連發兩起計程車司機被劫殺案件。大石廟鎮莊頭營村青年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4人先後被認定為兇手。

  此後,承德市中院四次作出死刑判決,河北高院三次發回重審,共提出23個疑點,並建議“如查證沒有新的進展,就留有餘地的判處”。國內多位知名法學專家曾聯名呼籲,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應判無罪。

  2004年,河北高院終審判決:陳國清、楊士亮、何國強三人死緩,朱彥強無期。這是一個看似留有餘地的判決,但仍在服刑的4人從未停止喊冤。他們均稱遭警方刑訊逼供,且各有案發時不在場證明。多年來,4個家庭的申訴如泥牛入海。

  2015年8月,“知情者”劉成金的“挺身而出”,讓家屬們又燃起一線希望。

  日前,代理律師向最高法遞交申訴材料,包括劉成金的證言。接下來,他們能做的只有等待,期限長短待定。

  四名被告人庭上翻供

  劉成金的手機屏保是兒子三歲生日照,上面印著7月11日(注:實為陰曆生日,當天陽曆為8月17日)。他相信,照片上的出生日期可以側面印證自己的舉報。

  在寫給司法機關的舉報信中,劉成金稱,1994年8月,其兒子出生10多天后,同村劉福全帶著兩個人到他家躲了一夜。再次見面,劉福全説當時想整點兒錢,便在大石廟附近搶劫了一輛計程車,在蘑菇頂山上躲了10來天,餓得不行。

  大石廟計程車劫殺案案發時間被認定為8月16日晚。該案當時頗為轟動,因為就在7月30日,30多公里外的山神廟溝也有一位計程車司機被劫殺。《承德日報》當時報道,市公安局曾要求雙橋分局不惜一切代價,全力偵破這兩起劫車殺人案。

  當年11月,案發現場附近的莊頭營村青年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先後被收審,1996年2月,朱彥強作為同犯被逮捕。

  在檢方起訴書中,陳國清、何國強被指控實施“730”案,殺死司機並搶劫BP機1個、現金三百餘元;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4人共同實施“816案”,搶劫BP機1個,現金四百餘元。

  1996年7月,該案一審開庭時,四名被告每人平均翻供,並稱之前遭警方刑訊逼供,並要求當庭驗傷。

  最先被警方帶走的陳國清説,他被捆在椅子上,電話線綁在手指上、腳趾上、肛門裏,被猛搖,還被電棍電擊頭部、生殖器,一度致尿血。實在受不住了,他便胡説一通。

  曾與楊士亮被關同一監室的豐寧縣村民王世林後來證明,在豐寧看守所時,楊士亮有次提審回來,額頭上脫皮、頭皮發青,“樣子像死人一樣”。楊士亮告訴他,警察詢問時用了“手搖電話”。楊士亮父親楊萬英稱,王世林出看守所後,曾拿自己身份證找到楊家,表示願為楊士亮的遭遇作證。

  歷任代理律師都注意到,四名被告人的口供確實充滿矛盾,後逐漸統一。卷宗內,陳國清至少向警方供述了7名“同夥”,作案人數,有時説兩人,有時三人,有時説四人。不過當地報紙回顧破案過程時曾透露,陳國清先後向警方供出了10多個人,警方逐一排查。

  而被搶BP機的下落,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先後有數十種説法,有説放自家立櫃上的,有説放梳妝檯抽屜裏的,但警方均未查獲。

  承德中院分別於1996年8月14日、1997年8月12日、1998年10月13日、2000年10月8日月三次判處四人死刑,河北省高院三次發回重審,每次都附一份發還提綱。代理律師在查卷宗時,意外發現這三份提綱的存在。上面顯示,圍繞四人是否有作案時間、公安是否有刑訊逼供等,河北省高院三次共提出了23點疑問。

  “如果故意讓被告人進行‘統一口供’,這樣取得供詞是沒有什麼價值的。”在第三次發回承德中院重審時,河北高院曾在發還提綱中點明口供中存在的問題。

  對刑訊逼供的指控,承德市雙橋公安分局刑警一大隊2000年9月出具證明,稱1980年已淘汰手搖電話,以此否認刑訊的存在。

  據了解,高院三次發還重審後,承德市中院沒有全面更換合議庭成員,同一名審判員連續三次擔任本案審判長。這一點也被指有違程式。

  四人作案時間“存疑”

  四被告人家中的老人,年齡最小的65歲,最大的78歲。楊士亮的父親走路駝著背,陳國清的母親聽力受損,別人跟她講話時要扯著嗓子喊。21年來,這些父母從未放棄過兒子,堅信他們是無辜的。

  他們的首要依據是四人沒有作案時間。陳國清在申訴狀中説,7月30日晚上,他在第二鍋爐廠里加班。而8月16日,他和同村陳國志等人撈魚並在陳國志家燉魚。

  工廠考勤本上記載,陳國清1994年7月30日白天上班、晚上加班,記工員鄭啟超證明,該廠晚上加班要到9點。但陳國清此前向警方供述稱,下午5點多便跟何國強喝酒並商量去市裏搶劫計程車。律師發現供詞明顯與考勤時間不符,但這一不在場證明當時沒有被法院認定。

  另一被告人朱彥強,事發前後幾天見過他的每人平均認為,他當時不具備作案能力。8月13日,朱彥強打架被人用鐵棍打傷頭部,縫了好幾針,臥床在家養傷。

  2015年12月24日,鄰居李鳳英回憶,8月18日同村朱金貴結婚,她在家門口看到朱彥強時臉是白蒼蒼的,走路搖搖晃晃。村民陳瑞記得,17日下午去到朱家借三輪車買電視機時,朱彥強還纏著紗布躺在床上。

  8月16日當天上午,第二鍋爐廠的醫生楊玉環還到朱彥強家為其輸液。公安、檢察機關去調查時,曾把朱彥強的看病處方拿走。

  河北省高院在發還提綱中兩次提到:輸液處方應該附卷。但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卷宗內至今沒有這一處方。

  另外兩位嫌疑人,何國強稱7月30日幫人買西瓜,8月16日在朋友家打麻將;楊士亮也提出8月16日在家與朱彥國、朱世清等人打麻將。

  朱世清稱,確實經常到楊士亮家打麻將,但警方第一次找他問話的時間是1996年10月而非案發後,由於時間太久遠,他已經記不清當天是否在一起。另一證人謝紅梅在2004年8月接受律師詢問時稱,案發當晚她丈夫朱彥國確實同楊士亮打麻將。但之前在警方作筆錄時,她一口否認丈夫當天在打麻將,還説楊士亮老婆教她作假證。謝紅梅後來解釋,是被公安嚇唬的才那麼説的。

  河北省高院也注意到了證人證言的反覆。還在發還提綱中提出,“四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時間問題存疑”。但這些不在場證明最終未被法院認定。

  “這兩起犯罪都沒有我,我心裏最清楚。”何國強曾告訴前來會見的律師,當時家里正為他蓋婚房,他也不缺錢。

  2009年10月30日,在答覆被告人申訴時,河北高院認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無作案時間,經查不能確認。”

  關鍵證據鑒定“早産”

  在律師及法學專家看來,該案件也是疑點重重,極可能是一起冤案。申訴代理律師稱,當年定罪的關鍵物證只有刀子和煙頭,刀子與陳國清有關,煙頭則指向楊士亮作案。但從鑒定時間看,兩份鑒定書都是在尚未取樣的情況下出的結果,可靠性存疑。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78號鑒定書記錄:“730案”次日,承德雙橋分局向承德市公安局送檢一把帶血跡的刀子,要求檢驗血型。經鑒定,刀上的血跡和被害人血型均為B型。但卷宗裏顯示,公安機關11月2日又從陳國清家提取了一把帶鞘自製刀具。陳國清供述,兩起案件他均是用的這一把刀子。

  陳國清辯護人張連山曾在一審庭上追問:一起案子(“730案”),怎麼出現兩把刀子?到底哪把刀子才是兇器?

  在終審判決書中,法院認定這兩把刀子實為同一把刀子。鑒定人以“寫錯了”來解釋鑒定時間的“早産”。

  還有煙頭,這是“816案”的唯一物證。卷宗記載,煙頭當時是在出事計程車的后座腳踏板處發現的,但奇怪的是,公安當時並未按程式對煙頭拍照。而後的鑒定書記錄,這個煙頭是1994年8月23日送檢,經鑒定,被害人(計程車司機)血型為B,煙頭唾液的血型為A,陳國清、何國強均為O,楊士亮唾液血型為A。

  但陳國清是10月30日被傳訊,11月3日被收審,何國強、楊士亮更晚。

  辯護人當年在庭上提出疑問:煙頭提取時沒拍照、現場勘查時又無見證人,兩項程式違規,如何能證明送檢的煙頭即為案發現場那個煙頭?且8月23日嫌疑人還未被收審,鑒定又是如何做的?

  對於鑒定時間的疑雲,1996年7月25日,鑒定單位在原鑒定報告中補充稱,對楊士亮等人的唾液血型鑒定是在1995年2月8日進行的,並加蓋公章。但同刀子鑒定的説明一樣,“寫錯了”並不能説服被告人家屬及代理律師。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河北省高院當年發還提綱中,也曾追問:“上述兩個問題,公安機關雖有説明,但可靠程度如何?”

  未受重視的“真兇”舉報

  在陳國清等四家人為案件奔走時,劉成金的舉報一直未中斷過,但起先四家人並不知情。2015年8月出獄後,劉成金才見到四名被告人的家屬。

  劉成金告訴北青報記者,1995年12月,他因盜竊被抓。為了立功,1996年4月他在看守所寫了第一份舉報材料,舉報飛機場包工頭王江被殺案、山神廟溝及大石廟計程車司機被劫殺案三起均為劉福全、王樹忠等三人所為(劉福全、王樹忠兩人後因飛機場殺人案等被判死刑,已執行,同案張某某被判無期)。

  時隔多年,提及陳年細節,劉成金記憶力驚人。他説,1994年8月劉福全、王樹忠等三人到他家躲避時,王樹忠褲腳有血跡,還讓給他找一把刷子。當時他妻子在隔壁屋坐月子,三人在西屋吃的飯。其間,劉福全口袋裏有呼機的響聲。淩晨4時,劉成金領著三人盜竊了附近一家糧店後,把他們送走。劉成金看到他們在柵欄門後拿走一卷東西,是一個坐墊和一個靠背墊。

  幾個月後,劉福全到劉成金家裏打麻將時提了句:沒事了,聽説大石廟抓了幾個替罪羊。劉成金稱,還見過劉福全家的小孩拿著BP機當玩具。

  第一次舉報後,劉成金記得雙橋公安分局某領導來提審時説過,後面兩起案件你別説了,我們已經破案了。劉成金事後得知,自己也並未因舉報飛機場殺人案而獲得立功。當時,他還不認識楊士亮等人。

  1997年1月,劉成金恰巧同楊士亮關在同一監室,眼見著楊士亮被夜審,然後被扶著回來。聽楊士亮説完自己“太冤了”的事情經過,劉成金告訴他,“我差不多能給你辦了。”楊士亮許諾重金謝他。

  劉成金繼續舉報大石廟案另有“真兇”。1997年8月11日,承德市公安局作出書面説明,認為劉成金揭發材料純屬虛構事實,轉移偵查視線。

  河北省高院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舉報。1998年2月,河北省高院在發還提綱中還在追問:劉成金的揭發是否屬實,與該案有無關係?

  劉成金後來發現,他的揭發並未受到重視。2000年時他曾保外就醫,回家問過妻子及岳父,公安可曾來調查詢問劉福全借宿的事。聽説公安沒來調查,劉成金很生氣:“如果一開始重視我的舉報,別人就不用抓了。”

  儘管沒有直接證據,他仍堅信陳國清、楊士亮等四人並非“真兇”,並曾在2002年從監獄寫信給楊士亮父親,陳述他所知道的情況。2005年,劉成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檢舉,2006年河北省高院法官曾到他服刑監獄了解情況。

  劉成金這一舉報線索被河北高院認為無確鑿證據支撐,不能成立。其理由只是所謂真兇另案被詢問時,均否認作案(劉福全、王樹忠、張某某因飛機場包工頭王江案被逮捕),目前仍在服刑的張某某被詢問時仍否認。

  去年出獄至今,劉成金仍積極主動配合申訴律師調查取證。他説,如果哪天案件啟動再審,願意公開出庭作證,不怕得罪別人。

  錯案糾正缺乏制度保障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2001年,田文昌律師曾組織刑訴法學專家陳興良、陳瑞華、樊崇義等就該案進行論證。專家意見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改判被告人無罪。專家們還指出,承德公檢法機關在辦理本案中存在明顯的嚴重的程式違法行為,使得本案的辦理過程嚴重違反了司法公正原則,也直接導致本案根本無法認定有罪。

  卷宗顯示,案件諸多疑問並未得到合理解釋。儘管如此,2004年,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書中提到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承認“本案在某些證據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遺憾”,但認為“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河北高院稱該案“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陳國清、楊士亮、何國強死緩,朱彥強無期徒刑。但何種“具體情節”導致“從輕”判處,判決書上沒説。

  事實上,“疑罪從無”的原則在1997年的刑訴法中早已確立,其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2009年,河北省高院駁回家屬申訴,認定申訴不成立的理由包括“沒確鑿證據證明搶劫中煙頭來源不合法、無確鑿證據證明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所得”等。

  去年決定無償代理該案申訴的律師李金星、襲祥棟稱,他們已經向最高法遞交申訴材料,被告知將會向承德中院調卷了解案情。他們還向能聯繫到的全國人大代表們寫信,尋求一切可能途徑的幫助。

  李金星曾援助過福建陳夏影案、海南陳滿案等公眾廣為關注的“錯案”(陳滿案再審已開庭尚未宣判)。他深知,冤案在申訴環節會走得比較艱難,因為司法制度設計上缺乏積極有效的機制。

  在此前召開的“省高級法院再審糾錯功能研討會”上,北大陳興良教授提醒,目前處在冤假錯案發現的高發期。這些冤假錯案大多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發展,被暴露和呈現在社會面前。但目前缺乏法律制度規範與保障,單純依靠有關部門自覺,是遠遠不夠的。他認為,應當建設起一套冤假錯案糾正的法律制度。

  四名被告人的父母也在流逝的歲月中期待案件能出現轉機。1994年案發時,陳國清孩子兩歲、楊士亮孩子1歲,何國強正在相親,朱彥強也未成家。

  案情多年沒有進展,陳國清、楊士亮先後離婚。四人的申訴全靠家裏老人在跑。何國強母親記得,為了省錢,他們沒少吃苦,住過橋洞,也曾在石家莊一處窩棚子裏挨過一個冬天,長了一身蝨子。

  如今他們跑不動了,更多時候是寄信、打電話。2015年,該案納入民間洗冤項目“拯救無辜者”,由律師代理申訴,老人們輕鬆了一些。他們把多年積累的所有材料一股腦兒搬到律所,“不能不清不白地活著”。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