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報刊發了《勞模張志娟陷入看不起病的困境》的連續報道,披露了黑龍江哈爾濱環衛工人張志娟雖然擁有市勞動模範、城市美容師等25張榮譽證書,卻因無法被認定工傷而看不起病,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一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張志娟及其家人哭了,是因為傷心;網友們激動了,是對張志娟的遭遇感到不公平;專家們感慨了,是因為法律的滯後。全社會關注了,是因為每一個具有同情心和悲憫心的善良人,期盼有關方面能夠切身感受張志娟的無奈、無助,採取有效措施,幫助她儘快解決困難。對可能遇到類似困境的張志娟們,如何確立一個長遠的解決之道,使他們不再因同樣的原因受困,是非常重要的。
公平而論,張志娟不能被認定工傷,不應歸咎於有關部門的“鐵石心腸”。對照《工傷保險管理條例》中有關工傷認定的條款,張志娟的情況確實不在其列,即使是“視同工傷”的規定,張志娟也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有人認為,其他地方類似的情形能認定為工傷,張志娟怎麼就不能?法律是死的,情理是活的,有關部門就不能特事特辦,給張志娟一個特批?同情歸同情,法律歸法律,我們不能一方面要求有關部門嚴格執法、一視同仁,另一方面,換一個場景,又要求“法外留情”。
當然,尊重法律的規定並不等於目前的法律規定就沒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針對張志娟的遭遇,不少專家認為目前我國有關工傷的法律認定範圍較窄,條件有些苛刻,需要進一步修改,一些國家和地區也有類似情形被納入工傷保險待遇的。不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需要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的支撐,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是相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包羅一切現象,可能有所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