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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誰應對“鉻超標膠囊”事件負責?

時間:2012-04-23 15:00  來源:人民網

  近期,通過國家監管部門相繼發出查處違規企業的資訊,相關專家對“鉻超標膠囊”的詳細解析,通過媒體的報道後,公眾從起初的恐慌心理,逐漸趨於平靜。公眾在冷靜看待“鉻超標膠囊”事件的同時,也提出:責任是誰的?企業為何有法不依?違法了怎麼辦?如何查處?“鉻超標膠囊”事件為何屢禁不止?針對這些熱點問題,人民網記者昨日專訪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于志剛教授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孫東東教授。

  記者:“鉻超標膠囊”事件的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馬懷德:本次事件是不應該發生的,因為對於工業明膠、藥用膠囊和藥品生産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正因為這個鏈條上各個企業都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了事件的發生。應當確定,本次“鉻超標膠囊”事件的責任主體第一個是工業明膠生産企業,他們是明知故犯,有意把工業明膠裝進白袋子,出售給藥用膠囊企業,這本身就是嚴重違法的。

  第二個責任主體是藥用膠囊生産企業,其購買生産膠囊的原料,應該符合藥用明膠標準,經過合法的檢驗;生産出的藥用膠囊,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生産,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藥用膠囊生産企業明知用工業明膠生産膠囊,還銷售給藥品生産企業,這種行為在所有的責任主體內,性質是最為嚴重的,最為惡劣。因為其直接導致了藥品生産企業在不經檢驗的情況下,使用了“鉻超標膠囊”,最終造成了藥品違規。

  第三個主體是藥品生産企業,其應按照《中國藥典》標準生産藥品,同時,對其購進的藥用原輔料、包裝材料都應該承擔檢驗的職責。但是,一些企業疏于監管購買了“鉻超標膠囊”,沒有經過檢驗就用於藥品生産,違反了《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導致生産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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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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