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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材料案重審 以特殊情況減輕處罰被駁回

時間:2012-03-07 09:34  來源:北京晨報

  因在央視新址配樓施工過程中使用大量不合格保溫板,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3名責任人因銷售偽劣産品罪被判刑。由於破格輕判未得到最高院的核準,此案被發回北京市二中院重審。昨天,該公司以及公司副總經理唐珠創、項目部執行經理谷顯樹和質檢員李書志3名被告人再次出庭受審。

  質檢員再受審

  據悉,作為央視新址配樓幕墻施工方,中山盛興公司應提供阻燃等級為B2級的擠塑保溫板。發生火災後,有關部門檢測發現,保溫板的阻燃性能均未達到B2級。2009年7月,唐珠創等3名被告人被捕。

  法院審理後認定,中山盛興公司銷售偽劣擠塑板,金額達到100余萬元,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唐珠創、谷顯樹和李書志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法院判處3人4年半至2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銷售偽劣商品金額50萬元以上的不滿200萬元的,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判決稱,3名被告人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鋻於本案特殊情況,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不過,法院未對“本案特殊情況”作出具體説明。

  去年3月,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依據《刑法》,無法定情節減輕處罰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生效。但最高法院經過審查,並不認同以“特殊情況”減輕處罰,此案發回市二中院重審。今年1月9日,李書志兩年半的刑期已滿,原本應予釋放的他被告知案件已被發回重審,仍需繼續羈押。

  律師做無罪辯護

  昨天,李書志的辯護律師尹富強為其做了無罪辯護。尹律師認為,“銷售偽劣産品罪”的前提是銷售者要明知産品為偽劣産品,李書志基於對公司的信賴,也就認為産品為合格産品。從技術以及專業技能上講,一個普通的質檢員根本無法僅憑肉眼判斷出擠塑板是否合格。“連監理方都未能檢測出或發現擠塑板是偽劣産品,如何判斷李書志是“明知為偽劣産品”?

  尹律師説,李書志在發現擠塑板沒有檢測報告和合格證後,曾向上級領導谷顯樹反映了相關的情況,在各種會議中多次提出過這一情況,並均已記錄在公司的《會議記錄》上。然而,這樣一份關係到李書志是否履行工作職責的關鍵性的證據卻在案卷材料中缺失,故此他向法院申請調取相應的《會議記錄》。

  此外,最高院的裁定書中特意強調唐珠創、谷顯樹、李書志“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以次充好擠塑板”,而李書志除了每月1700元的血汗錢以外,再沒有獲取其他任何金錢或其他利益。

  “李書志已經通過向領導彙報以及拒絕簽署相關産品文件的行為,發揮其僅有的作用來阻止偽劣産品的使用。”尹律師認為,基於本案的特殊性,即使李書志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應認定其為從犯,應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據悉,其他被告人雖然都為其行為進行了辯解,但對於指控表示認罪。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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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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