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俊傑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萬大雪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陸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周偉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楊峰、張祖建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楊峰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張祖建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單位眾一公司、被告人孫傑、李東紅均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眾一公司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孫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李東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宣判時,丹東地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球迷代表、其他群眾及被告人家屬在場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