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偉新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為相關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9萬元。2009年,周偉新為謀取賭球贏利等不正當利益,對黃俊傑等四名足球裁判員行賄8筆,共計人民幣35萬元、港幣10萬元。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萬大雪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為相關足球俱樂部及足球運動管理中心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11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4萬元。
2001年,被告人呂鋒為感謝時任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南勇(另案處理)在工作中給予的關照,送給南勇人民幣5萬元。2007年至2009年,呂鋒在擔任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廣州市眾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一公司)獲得相關活動的承辦權,收受該公司執行總監、被告人孫傑,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東紅給予的人民幣140萬元。中超公司業務副總監、被告人楊峰,工作人員、被告人張祖建利用協調該活動的職務之便,為眾一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收受眾一公司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丹東中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鋒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