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名下的賓士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恰巧遇上了經過高速路的牛,瞬間牛與賓士車相撞,牛受了傷,車也被撞毀。為此林先生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但對方始終認為牛的主人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也有責任而不願全賠。昨天,平谷法院審理了此糾紛。
2010年8月30日23時許,林先生的朋友陳先生駕駛林先生名下的賓士車從珠海往陽江方向行駛至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時,與高速公路上突然竄出的一頭牛發生碰撞。
事故發生後,林先生及時向保險公司報險,當地的保險分公司到現場做了《現場勘驗記錄》。2010年9月9日,廣州的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該車進行了維修,花費了配件費用19余萬元。因保險公司拒絕對這筆費用進行理賠,林先生只得將其訴至平谷法院。
保險公司提出,牛出現在高速公路上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被認定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門承擔部分責任。“這牛肯定不是野生的,被保險人沒有盡到責任,他沒有去追查這牛的下落。他應該找牛的主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我們一起賠償,這是一個三方責任的問題,而不是我們一方的問題。”代理人説。
不過原告代理人認為,牛是否有主人並非賠償的焦點,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公司可以在賠償後再找牛主人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索賠。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 荀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