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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請求法官懲罰桑蘭和她的律師

時間:2011-07-13 08:18   來源:新華網

  7月11日,桑蘭在新聞發佈會上。當日,桑蘭和她的代理律師海明、經紀人黃健在紐約海明律師樓召開新聞發佈會,稱已經與美國體操協會以及相關保險公司達成一份保密和解協議,但拒絕向媒體透露協議的具體細節。新華社記者申宏攝

  桑蘭案被告律師莫虎12日向法庭提交動議,請求法官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Rule 11),“懲罰桑蘭和桑蘭的律師海明”,要求他們支付被告律師的律師費和所有因為應訴而引發出來的費用。

  莫虎在動議中説,桑蘭和海明針對劉國生、謝曉虹和莫虎等人的訴訟缺乏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援。他們走上法庭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來“騷擾(被告)”,“增加(被告)不必要的司法開銷”。莫虎指控他們爭吵于法無據的話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條,且提供不出相應的證據。

  莫虎認為,他們的行為違反了Rule 11,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他要求法官判決桑蘭和海明支付被告律師的律師費和所有因為應訴而引發出來的費用。

  在紐約執業多年,擁有豐富民事訴訟經驗的黃曉夫律師在接受新華社報道員採訪時表示,Rule 11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做出缺乏法律依據的指控。

  他説,法官在適用Rule 11時有自由裁量權。莫虎的動議最終要聽從法官的裁決。本案的審判律師是倫納德B桑德(Leonard B Sand)。他是聯邦法院的終身法官,今年已經83歲,1978年4月7日由當時的美國總統吉米卡特提名擔任聯邦法官。

  桑蘭1998年在紐約參加友好運動會時不幸摔傷。此後,她曾住在紐約華人劉國生和謝曉虹的家裏養傷數月。今年4月,桑蘭起訴劉國生和謝曉虹瀆職、不當得利等多項罪名,求償數億美元。莫虎原本是劉、謝的律師,後來也被桑蘭追加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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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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