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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不服強姦案判決對外公開上訴狀

時間:2011-01-07 11:48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昨日,山木集團前總裁宋山木的私人顧問向記者公佈了宋山木在看守所裏手寫的一份上訴意見,這也是宋山木強姦案案發13個月以來,宋山木首次通過書面向媒體表達自己的説法。

  宋山木稱“若我能獲罪會對社會有警示作用,能促進和諧,那限制我一年半載的自由,算是對我以前道德層面不檢點的一種懲罰,我也就認了。否則我申冤到死。”

  宋默認道德不檢點

  在宋的私人顧問出示的一份宋山木在看守所裏手寫的一份上訴意見中,到處是稱自己冤枉的字眼。

  其中,宋重點説明瞭自己為什麼相機裏面只有5月4日(案發在5月3日)以後的照片。他説,“我的相機只存了5月4日以後的照片難道不行嗎?事實上我5月10日要離開黨校(中央黨校),黨校校園很美,但常人進不來,我就想錄影帶回去讓朋友看,但記憶卡容量有限,錄前刪除了以前的內容。”

  宋稱雙方是自願的

  宋山木在信中,用大篇幅陳述了劉某是為了錢而自願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而且宋還以為對方是喜歡自己。

  宋山木在信中稱,我發誓我説的都是實話,而對方在撒謊。

  之前媒體採訪被害人劉某時,劉某就稱:“這種人完完全全沒有一點悔改的意思,聽説他的父母妻兒判決那天也來了,也都哭了。我倒想當面問一問他,你敢不敢拿一家人的命發誓説你是冤枉的,你敢不敢?”

  焦點一

  法院意見

  宋山木是否違背劉某意志而發生性關係呢?

  1. 雙方感情基礎:案發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劉某叫“黃金艾倫”外,甚至不知道劉某的真實姓名,他沒有儲存劉某的手機號碼,兩人沒有約會過,也沒有私交。案發前雙方不存在感情基礎。

  2. 案發時的特定環境:5月3日,劉某向宋山木提出辭職,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劉某拒絕。於是,宋山木即以打掃衛生為藉口,將劉某帶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棟809房。劉某作為一名處於實習期、還未真正走出校園、涉世未深的女性,單獨面對平時性格暴躁的公司總裁宋山木,難免産生孤立無援、害怕之情。

  3.案發後劉某的表現:案發後,劉某回到宿舍一臉不高興,將自己的內褲扔到垃圾桶內,以示厭惡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張某哭訴了她被宋山木威脅、拍裸照繼而被強姦的事實,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時,劉某前往福田區南園派出所報案。

  綜上所述,宋山木違背劉某的意志,採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的事實足以認定。

  焦點二:

  轉入3000元能證明性交易嗎?

  宋山木及其辯護人還辯稱,雙方發生性關係後,劉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錢,事後,宋山木通過公司財務多給了3000元,不排除雙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劉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錢的事實,僅有宋山木的供述,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山木公司副校長張某于5月5日向劉某工資卡內多轉入工資3000元錢,宋山木在公安機關供述該款為補償性質,與張某的證言、短信相印證,不能證明雙方性交易。

  所以,宋山木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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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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