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榮昌縣法院31日對夏萍等18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七項罪名判處夏萍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2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該組織其餘1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04年初以來,被告人夏萍和冷明權(在逃)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非法聚斂錢財,陸續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30余人,有組織地進行賭博、非法拘禁、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夏萍和冷明權為組織、領導者,王勇(在逃)、李儀、阮偉、黃洪橋、徐剛、鄧澤、姚強等人為積極參加者,陳志、冷明兵、羅嶸燾、鄢慶明、吳雲兵、顏建雄、梁坪、鄭自華、李安渝、劉明英、徐建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成員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搶劫、賭博、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鉅額經濟利益,用於購車及支付組織成員為組織利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所産生的費用。
榮昌縣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夏萍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特徵。該院在綜合各被告人具體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以上判決。(記者 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