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溪市委原副書記李長華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長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計人民幣10萬元;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産計人民幣1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2008年,被告人李長華利用擔任貴溪市老城區改造建設指揮部總指揮、貴溪市大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的職務之便,在工程資訊、邀標、直接發包、支付工程款等方面對黃其祥、饒金明、宋春林、付世康、張橫龍予以關照,單獨和夥同其妻子(另案處理)收受和索取黃其祥、饒金明、宋春林、付世康、張橫龍五人財物共計989624.6元人民幣,其中,索取黃其祥、饒金明、宋春林、付世康財物共計人民幣648244.6元。此外,被告人李長華對其家庭價值2054292.21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長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對家庭價值2054292.21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家庭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沒有證據證實其差額部分屬於合法收入,也沒有證據證明李長華所擁有的鉅額財産是其他犯罪所得,且差額巨大,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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