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我國首部《婚姻慶典服務》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正式實施,市民拍婚紗照可免費獲取底片,婚慶行業延續多年的“潛規則”有望終結,消費者也會少一些“甜蜜的煩惱”。然而,雖然《標準》已經實施近3個月了,可是在《標準》保駕護航下的新人,整個婚慶的過程中仍遇到了許多問題,如婚紗出租價高得離譜、要底片得另加錢、所簽協議含糊不清等。記者了解到,婚慶投訴在2009年整體投訴中仍佔有不小的比例。
婚慶投訴熱點
一百元婚紗租出千元價格婚紗攝影店員向新人推薦店裏陳列的婚紗,動輒上千元。事實上,這些婚紗大部分成本價不到百元。
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報價單中有諸如含30張照片的某個價位婚紗套照,攝影師在拍攝時,往往會超出指定張數,達百餘張之多,供消費者選擇,消費者不僅要支付套照的價錢,還要補齊多選照片的差價。
三協議含糊不清一些婚紗攝影店承諾“贈送新娘粧”、“免費提供婚紗”、“免費提供婚禮攝像”等,但真正提供服務時,卻要增加“化粧提早加班費”、“婚禮攝像交通費”、“錄影帶費”等。
四交了定金甭想退一些婚紗攝影店的傳單大玩文字遊戲,讓消費者覺得“撿了便宜”,忙不迭地下“定金”,而他們會在收據上註明“本單概不退換或轉單”。消費者發現上當後,想退定金則沒門,只有交餘款繼續拍攝。
五諸多理由要加錢新人事先沒有約定婚紗(禮服)的款式,服務小姐便極力向其推薦“新款”衣服,但每件要另加錢。不需付費的禮服則又臟又舊,讓新人不得不掏錢;化粧的時候,化粧師説免費化粧品是共用的,不衛生,建議選擇小瓶裝的化粧品,還得付費;不僅如此,一次性假睫毛、鮮花頭飾等都要另加錢。
六余片取回得付“版權費”新人拍攝完一套婚紗照,按照約定,只能選規定的張數入冊,若想要回其餘底片,只能另付費。
七:相冊也會“水漲船高”樣板相冊封面都是水晶、琉璃的,讓消費者誤以為自己最後拿到的相冊也是這樣,選片時才知道只是普通相冊,想要高級的,只有加錢。
底片免費奉送”離我們還有點兒遠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標準》實施後,並不是家家影樓都全部免費奉送底片,有的只是某個套係奉送而已,他們還要看市場的反應如何。從影樓角度講,攝影師拍照片很辛苦,影樓會根據客戶購買額外照片的數量給攝影師獎勵,這樣可激勵攝影師拍出更多好照片供顧客選擇。如果攝影師知道多拍也白拍的話,那他們的拍片積極性肯定大打折扣,可供顧客挑選的好片數量也會大大減少。
某影樓店長説:“其實顧客通過合同購買了影樓的服務,預訂了一定數量的攝影作品,超出這個數量的額外照片就需要攝影機構付出額外的勞動,因此消費者為合同之外的照片付費購買也是合理的。而且,攝影師所拍攝照片的著作權歸攝影師所有,而照片的所有權才歸消費者所有。”
提醒:拍攝前一定要簽協議
市消協副秘書長寶音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明確規定:從事攝影、沖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拍攝、沖印的品質。經營者提供服務後,照片、底片、數位相機存儲的數據資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傳播。而事實上,顧客花錢拍婚紗照就是為了拿到讓自己滿意的影集,在拍攝過程中,顧客自己一般不會提出多拍照片的要求。之所以多拍,一是影樓為了讓顧客多選入冊相片買單,二是為了保證拍攝品質所需。而保證拍攝品質正是影樓服務內容之一。作為定作人的顧客,一旦按約定交付了定作費後,就擁有了婚紗照(包括多餘的數據圖像及底片在內)的所有權。因婚紗照上有顧客的肖像,在著作權由影樓享有的情況下,影樓除行使婚紗照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外,其他基本上都無法行使,影樓如果未經顧客同意,不能隨意保存或銷毀顧客肖像。攝影業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後,應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位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費。影樓拒絕交還消費者照片、底片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寶音副秘書長提醒:顧客在拍攝之前,要同影樓先把協議簽好,“最好具體些,比如多拍部分底片是否收費、如果單刻入光碟每張費用多少、製成相冊費用多少等,都要事先與影樓簽好協議。”
律師:解決糾紛有了依據
內蒙古文盛律師事務所的苗榮盛律師告訴記者,《婚姻慶典服務》標準雖只是一個行業規定,沒有強制性,但它明確規定底片不再收費,這無疑是一個進步,對社會發展是有利的,也為處理糾紛提供了依據。除非影樓和顧客在拍照前簽協議另行約定底片收費,否則就視為雙方都認可國標規定,遵守規定不另收底片費。如果雙方沒有簽署“底片收費”合同,消費者對影樓提起訴訟,是能贏得官司的。“顧客在拍攝婚紗照前,最好和影樓簽訂一個協議,註明影樓應無償提供所有底片,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苗律師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