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口市川匯區汽車配件廠和週口市川匯區汽車站因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一個“頓號”打了7年官司。
1996年12月31日, 週口市川匯區配件廠和週口市川匯區汽車站簽訂一份樓房轉讓協議,按照配件廠的本意,合同中一段內容的表達應該是:配件廠將其樓房底層包括樓梯、過道及南側門面房一間(後一間)……以11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汽車站。但在合同上卻顯示:“南側門面房一間、後一間。”把上述的括弧換成了頓號,使整個句子所要表達的意思完全不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配件廠仍認為是只轉讓後一間,而汽車站則認為包括門面房在內的前一間和後一間,因此雙方引發矛盾並激化。
2000年12月12日,週口市川匯區配件廠提起訴訟並勝訴,後週口市川匯區汽車站上訴反敗為勝。兩次審判後,兩單位爭執不斷。今年初,週口市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王宏彬接手此案後,通過辯法析理讓雙方口服心服,最終促成雙方日前達成調解協議:轉讓合同包括前一間,汽車站應如期支付欠款;因汽車站無支付能力,用一輛捷達轎車折抵。 (記者 程玉成 實習生 張松 通訊員 張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