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産資源權益,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
《方案》提出以下改革措施:一是將現行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於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二是將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産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佔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三是在礦産開採環節,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四是將現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範、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方案》還提出了相關改革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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