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最高法明確“老賴”上榜期限:一般2年 最長或為5年

2017年03月01日 14:11:08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中新網北京3月1日電(湯琪)最高人民法院1日發佈的一份修訂後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老賴”上榜期限: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1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表示,此前的《若干規定》中沒有規定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導致一旦被納入失信名單就等於被判了“無期徒刑”,大量失信被執行人無法從失信名單庫中刪除,納入失信名單人數不斷增多。

  據介紹,截至目前,各級法院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資訊673.4萬例,且人數還在不斷增加。

  孟祥表示,不規定納入失信期限,不利於激勵失信被執行人糾正失信行為,使公佈失信名單制度“以懲促信”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因此,修訂後的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産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修訂後的司法解釋還增加了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刪除失信名單的規定。

  本次修改增加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産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産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孟祥解釋稱,納入失信名單針對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對確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一般不予納入。

  孟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法〔2016〕373號)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規定了嚴格的程式標準和實體標準,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意味著被執行人確無財産可供執行,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其失信資訊。但考慮到上述規定出臺時間不長,實踐中存在沒有嚴格完成“規定動作”就終本的情況,且由於目前財産查控手段的局限性,終本只是法律意義上的“確無財産可供執行”,並不意味著被執行人事實上絕對無財産可供執行。

  因此,本次並未規定案件一旦終本後就立即刪除失信資訊,而是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産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産線索,人民法院才刪除失信資訊。

  “這樣規定較好地兼顧了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的平衡,確保了失信名單制度效果的有效發揮。”

  “需要説明的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被執行人雖然可以免受失信懲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所列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高鐵、飛機,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即還要被限制消費,對被執行人的限制仍然較為嚴厲。”孟祥補充強調。(完)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