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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歸國自首犯 王國強、李華波量刑為何大不同?

2017年01月24日 17:28:27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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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近歲末,兩個備受關注的外逃貪官案件同日宣判。

  1月23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鳳城市市委原書記王國強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依法判處王國強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沒收受賄所得贓款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非法所得。

  同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貪污一案,依法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繼續追繳犯罪所得剩餘贓款。

  社會危害性相當、犯罪行為類似的兩個案子,為何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相差甚大?

  數額不是影響刑罰的唯一因素,遣返與勸返有區別

  就犯罪客觀事實、犯罪行為本身的“罪中情節”而言,這兩個案件總體上社會危害性程度相當,都是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李華波實施犯罪時的職務僅為股長,貪污數額卻達9400萬元,可謂典型的“小官大貪”。王國強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犯罪數額近1500萬元,在市委書記崗位上負罪出逃境外,政治影響十分惡劣。兩起案件中,犯罪人又都具有自首情節,所適用的罪刑依據也基本相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中華認為,依照刑法規定,“數額”並非影響刑罰輕重的唯一因素,真正影響和決定兩案刑罰輕重、裁判結果差異的因素,一是犯罪人回國接受審查、裁判的主動性、積極性及其程度,二是贓款贓物的追繳情況、國家財産遭受損失的客觀結果大小。

  據了解,李華波潛逃新加坡長達四年之久,是2015年4月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按照“天網”行動統一部署、集中公佈的百名涉嫌犯罪人名單中的2號涉案人,其在被外國司法裁判有罪、被剝奪永久居留權後被遣返回國,回國接受審查和審判,如實供述了罪行。

  “雖然整體上具有主動性,但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囿于被外國司法裁判有罪、被剝奪永久居留權等客觀情況而産生的‘被迫性’。”肖中華説,與李華波被“遣返”回國不同,王國強係經我國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勸返”回國,客觀上受到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懾的影響,其投案自首的主動性、積極性程度相對較大,為國家節省司法成本也更多,人身危險性相對小,主觀上對從寬處罰所起的作用理應更大。另外,其到案後、特別是在庭審階段完全認罪、悔罪表現較好。因此,法院給予了王國強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

  積極退贓可從輕處罰,追不回贓款則從嚴判處

  據介紹,李華波貪污特定專項資金,數額達9400萬元,按照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即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屬於應當適用死刑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貪污罪行;按照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及貪污賄賂解釋的規定,屬於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貪污罪行。

  “在貪污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的追繳無疑是影響刑罰輕重的重要因素。”肖中華分析,李華波案件中,除其共犯徐德堂另案中被追繳的以及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沒收的違法所得外,大量的贓款均被李華波、徐德堂用於澳門賭博、血本無歸,考慮到這一嚴重危害後果,法院對李華波量刑時必然從嚴判處。

  王國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59萬餘元,雖然與李華波貪污資金差距較大,但同樣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且多屬索賄,依法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其實施犯罪時、外逃之際均擔任地方政府、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其實施犯罪後,逃匿美國不歸,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機關形象,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按照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還可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按照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其犯罪行為屬於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之情形。

  但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數額特別巨大的,包括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受賄罪,犯罪分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肖中華説,考慮王國強自首和“真誠悔罪”表現、受賄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違法所得1499萬餘元全部被依法追繳的情形後,應該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對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罰當其罪、罪刑適應。

  主動投案的會寬大處理,外逃不歸的將一追到底

  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新林認為,李華波、王國強兩案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于法有據、于情合理,彰顯了法治精神和司法正義。反腐敗鬥爭永遠在路上,不管腐敗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繩之以法,決不讓其躲進“避罪天堂”。

  “李華波案是中新兩國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北京反腐敗宣言》開展追逃追贓的成功案例。”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林維告訴記者,我國向新加坡有關方面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及時對李華波轉移到新加坡的違法所得採取凍結、扣押措施,使李華波案成為目前我國唯一的集追逃、追贓于一體的案件。

  據了解,對外逃腐敗分子,目前使其回國受審的途徑主要有三種:引渡、遣返和勸返。引渡必須是兩國之間有正式締結的引渡條約;遣返屬於個案合作,需要被遣返人自願並且構成非法移民;而勸返則是指在外逃貪官發現地國家有關機關的配合下,通過對外逃貪官開展説服教育,讓其主動回國接受處理。

  “由於通過引渡、遣返等方式,不僅需要引渡條約的簽署或者司法協助關係的建立,同時程式繁瑣耗時較長,又受到諸多限制,因此在這三種途徑中,效率最高的是勸返方式。”林維説。

  林維認為,對比李華波、王國強兩案,説明只有更為積極主動地歸案,真誠悔罪;只有積極退回贓款,避免損失,才能獲得更為寬大的處理。

  中央追逃辦負責人表示,外逃人員主動回國投案自首的將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對外逃不歸、逃避處罰的將一追到底,並依法從嚴懲處。(徐 雋)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