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經濟補償按“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在年底,一些用人單位會發生一些變動,可能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經濟補償究竟是按“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來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總的來説,經濟補償金=基數 年限。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從這一解釋可以看出,計算經濟補償金應當是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即大家通常理解的“應發工資”。
7 哪些情況可無條件辭職?
在年底,一些職工可能想要辭職。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限於以下情形:
①在試用期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
③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