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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廳級官員10年受賄400余萬元 只收“好友”的錢

2016年12月20日 15:55:37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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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原副局長蔣穎(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蔣穎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腐敗

  源起霸佔房産

  翻開蔣穎的履歷不難發現,她的人生佈滿了常年與企業打交道的“軌跡”。從1992年5月起,蔣穎在天津市鄉鎮企業管理局先後擔任辦公室副主任、安全環保處處長;1998年3月,蔣穎被下派到北辰經濟開發區擔任開發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總公司總經理,名副其實的“一把手”。作為開發區重點招商引進的萬達酒店,蔣穎與駐區萬達酒店公司法人代表耿某開始認識,耿某在酒店經營過程中,蔣穎經常給予政策優惠和關照。

  2004年,耿某名下的房地産開發公司開發建設南開區“博泰名居”樓盤,蔣穎得知後,希望購買該樓盤的房屋,並提出了優惠要求,耿某當即答應。彼時,“博泰名居”房屋的市場價為4100元/平方米左右,屬於當時的高端小區,耿某決定以33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格將“博泰名居”一套建築面積159.14平方米的房屋向蔣穎出售。為了解決蔣穎“自掏腰包”的困難,耿某將16萬元現金送到蔣穎的辦公室,蔣穎“笑納”了該筆現金,並用此款交納了購房款。

  2007年,蔣穎離開北辰區回到市裏工作。為了“報答”耿某在買房上的“優惠”,蔣穎利用擔任天津市鄉鎮企業辦公室主任並主管工業技術改造貼息項目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耿某兄長名下的摩托車胎廠申報工業技術改造貼息項目提供幫助,使得該公司獲得50萬元項目貼息款。

  事實上,在擔任北辰區區委副書記期間,蔣穎以“解決住房問題”為由,曾經向組織上提出福利分房的申請,為此,北辰經濟開發區總公司出資36萬元、武清縣某建築公司出資22萬元,為蔣穎在南開區“玉泉公寓”購買了一套149.3平方米的大三居,而蔣穎個人僅向北辰經濟開發區總公司交納了5萬元,就購買了該房屋的産權。

  但蔣穎對僅用5萬元買來的“玉泉公寓”似乎並不滿足,在擔任北辰區區委副書記期間,有一次到HB集團視察工作,蔣穎認識了該集團董事長周某。周董事長在天津市的核心城區——和平區有一套20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蔣穎得知後,希望能夠以“玉泉公寓”置換這套大房子。

  案發

  房屋置換異常

  礙于蔣穎區委副書記的顯赫地位,並希望將來得到“關照”,周董事長安排妻子與蔣穎辦理了房産置換手續。蔣穎與周某妻子簽訂房産置換協議,約定蔣穎以其名下南開區建築面積149.3平方米“玉泉公寓”換取周某名下和平區賽頓大廈建築面積255.47平方米的房産,由蔣穎負責支付房産置換手續費用,並向周某妻子補償20萬元的房産置換差價款。在房管部門辦理完房産置換過戶手續後,蔣穎並未按約定實際支付20萬元的差價款。

  2009年至2010年,蔣穎利用擔任天津市中小企業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連續兩年為周某的HB集團下屬的電纜廠申報工業技術改造貼息項目提供幫助,使得電纜廠共獲得項目貼息款200萬元。

  蔣穎案發,正是源於此次房屋置換。2015年1月,天津市市委巡視組在巡視中發現,蔣穎居住在和平區賽頓大廈的房屋,在房産置換過程中存在異常。

  “辦案中,我們發現該宗房屋置換存在兩點異常。”津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鄭鐵告訴記者。經有關權威部門鑒定,蔣穎通過房産置換獲取非法收益266萬餘元。

  在市委巡視組核實房産置換有關問題時,為了規避調查,蔣穎向市委巡視組出具虛假説明,並與周某夫婦串供,謊稱以“玉泉公寓”房屋內的紅木傢具、家電作價同賽頓大廈房産進行置換。蔣穎還將當年並未支付的房産置換差價款20萬元交給周某,並與其訂立“攻守同盟”。

  “借款”

  以裝修為由

  在成功置換到賽頓大廈更大的戶型後,如何解決數百平方米的房屋裝修款問題,讓蔣穎反覆思慮,她想到了多年的好友李麗(化名)。

  早在1999年,李麗的CR公司遷至北辰經濟開發區,當年,CR公司還是個不起眼的小企業。時任北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蔣穎給了李麗公司很大支援,如今,李麗的公司規模已發展成為國內印刷設備製造的龍頭企業之一。

  2008年,在擔任天津市鄉鎮企業辦公室主任後,蔣穎在工作中繼續支援李麗公司的發展。CR公司申報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蔣穎利用職務便利提供幫助,使得該公司最終獲得700萬元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李麗也沒有忘記蔣穎這位“好姐妹”。一次在共同逛商場時,蔣穎以裝修房屋為由向李麗提出“借款”,聽説“好姐妹”裝修資金有困難,李麗當即把一張存有30萬元的農業銀行借記卡送與蔣穎。後蔣穎指使丈夫劉劍雄將卡內現金陸續取出,用於賽頓大廈房産裝修等消費支出。

  時隔房屋裝修完幾年後,為感謝蔣穎多年來對CR公司的關照,李麗又與蔣穎約定:由李麗向蔣穎借款“200萬元”用於公司經營,但此筆借款以“250萬元”計息、返還本金,年息15%,多出本金的“50萬元”算作借款的“好處費”。二人商議好後,蔣穎以網銀轉賬方式轉給李麗200萬元,一年後,李麗又以網銀轉賬方式分別向蔣穎支付利息款37.5萬元,之後,李麗又從銀行卡取出260萬元現金送到蔣穎賽頓大廈家中,其中包括200萬元借款本金、50萬元賄賂款和10萬元借款利息。“借出”200萬元,“收回”近300萬元,此筆借款使蔣穎收益頗豐。

  據檢察機關查證,2013年、2014年,蔣穎利用擔任天津市中小企業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別為李麗名下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審批通過了工業技術改造補助項目,使得上述兩公司分別獲得150萬元、124萬元工業技術改造項目補助款。

  審批

  “一支筆”獨攬大權

  為了使賽頓大廈的新居更加富麗堂皇,蔣穎又想到了傢具商人胡某。

  2007年,蔣穎曾接受胡某的請托,利用擔任天津市鄉鎮企業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胡某名下傢具公司申報工業科技創新補貼項目提供幫助,使得胡某公司獲得了50萬元工業科技創新項目補貼款。

  為了感謝蔣穎,胡某在蔣穎辦公室送與蔣穎10萬元現金。而此輪裝修房屋,蔣穎找來胡某希望可以提供一批高檔傢具,胡某當即心領神會。胡某將市場價格12.2924萬元的傢具送與蔣穎。

  2013年,蔣穎再次接受胡某的請托,借主管工業技術改造項目補助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胡某名下傢具製造公司申報工業技術改造補助項目提供幫助,使該公司獲得100萬元工業技術改造補助款。這年6月,胡某為感謝蔣穎的關照,在蔣穎賽頓大廈家中奉上現金20萬元,蔣穎收受此款並用於購買理財産品。

  檢察官在辦案走訪中了解到,在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蔣穎分管區縣經濟發展處、經濟運作處,主管工業技術改造、區縣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據下屬的處長證實,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相關的處室負責工業技改貼息項目的統計、上報、篩選工作,而企業能否通過獲得工業技術改造貼息項目資金,完全由蔣穎一個人決定。

  日常工作中,蔣穎很“強勢”,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審批“一支筆”制度,最終有哪些符合條件的企業獲得審批通過,無論是局長,還是其他副局長,都沒有辦法過問了解,蔣穎一人“獨攬”審批大權。

  買車

  向鎮政府索“購車款”

  除了有主管“工業技術改造貼息項目”的職務便利,蔣穎還手握天津市一些區縣工業園建設資金審批大權。

  2009年5月,蔣穎到靜海縣某鎮加工物流園區檢查工作,為了爭取到工業園區的建設資金,靜海縣縣領導親自全程陪同。當晚,該鎮鎮領導還特意設宴款待蔣穎。

  飯局上,蔣穎多次向靜海縣縣領導提到,自己想買車,但資金上有困難。為了不得罪這位“女財神爺”,靜海縣縣領導授意鎮領導幫忙解決“購車款”的問題。這次飯局結束後,該鎮的領導又幾次接到了蔣穎的電話,電話裏,蔣穎一邊談工作,一邊向鎮領導催要“購車款”。

  該鎮領導只好安排鄉鎮財政所從單位賬戶上支出了10萬元現金,並以個人名義開具了兩張銀行卡,之後再將銀行卡交給蔣穎,蔣穎將此款據為己有並用於生活支出。

  在索要到“購車款”後,蔣穎也沒有“食言”,于2009年、2010年、2013年、2014年先後4次為該鎮加工物流園區申報的“區縣示範工業園區拓展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市財政貼息資金”提供幫助,使得該工業園區共計獲得4500萬元市財政貼息資金。

  貪癡

  愛收一些“小好處”

  在依法搜查的過程中,檢察機關還從蔣穎家中起獲了金銀首飾、珠寶字畫、名包手錶等奢侈品,其中,一隻翡翠手鐲價值達18萬元。這只價值不菲的翡翠手鐲係天津傑出女企業家劉某所送。劉某與蔣穎年齡相倣,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蔣穎因開辦鄉鎮企業家座談會與劉某相識。在隨後的幾十年中,蔣穎與劉某經常一同逛商場、做美容,二人發展成為好朋友。

  對於好友的請托,蔣穎從不推託,從2006年至2014年,蔣穎分別利用擔任天津市鄉鎮企業辦公室主任、市中小企業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為劉某集團下屬的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和某紙箱廠申報工業技術改造貼息項目提供幫助,使得劉某公司獲得工業技術改造項目貼息款共計378萬元。而劉某除了時常為蔣穎購物、美容“埋單”外,還特意送了一隻翡翠手鐲。

  天津市某知名電纜集團于1999年在北辰經濟開發區投資建廠,該集團董事長趙某因工作關係與蔣穎熟識。2006年,蔣穎調回天津市鄉鎮企業辦公室任主任後,為趙某的電纜集團申報工業技術改造貼息項目提供幫助,使得該公司獲得100萬元工業技術改造項目貼息款。2011年12月,蔣穎外出考察回國經停香港期間,趙董事長親自飛赴香港並送上3萬元港幣,專門用於蔣穎購物。

  作為一名女性官員,蔣穎除了愛收受一些“小好處”,還習慣讓一些女性企業家陪自己逛商場。天津不銹鋼設備有限公司女董事長楊某便“深諳此道”,每次陪蔣穎逛商場、喝咖啡,都會主動送上兩萬元現金,而蔣穎也毫不客氣地將這些“好處費”用於生活支出。作為“回報”,從2007年至2014年,蔣穎利用職務便利,先後5次為楊某的不銹鋼公司申報工業技術改造貼息項目提供幫助,使該公司先後5次獲得工業技術改造貼息補助款共計310萬元。

  “蔣穎的做法,歪曲了國家政策性扶持資金原本的用途和功能,那些有實際扶持需要的中、小企業因為沒有‘關係’,難以得到國家政策扶持,這種依靠‘關係’獲得審批的腐敗行為,不但助長了行政審批過程中的‘潛規則’,對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環境也是一種破壞。”津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鄭鐵建議,國家應當暢通貼息資金申報的公開、透明渠道,加大政策性扶持資金使用的監督力度,從而杜絕審批“潛規則”的腐敗土壤。(汪文濤 張寧)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