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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將其定義為氣象災害

2016年12月18日 06:13:34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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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中國工程院院士:霾是氣象災害

  近期,關於將霾寫入《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引起了有關部門和社會關注。中國工程院院士徐祥德認為,霾雖是氣象現象,但據其造成的危害已可定義為氣象災害的一種。

  氣象災害是由氣象因素在特定孕災環境中作用於承災體所形成的災害。氣象災害由氣象因素、孕災環境、承災體三方面構成。天氣現象如風雨、雪霜、霧霾等,它們是災害的觸發因素;孕災環境主要指經緯度、地形地貌等;承災體主要指人和人造設施,三者共同作用才構成氣象災害。風雨、雪霜、霧霾等天氣現象不能等同於氣象災害本身。

  徐祥德認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依據《氣象法》和國務院制定出臺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氣象災害種類定為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人身財産、社會功能、生態環境等損害的嚴重事件,是科學合理的。

  霾作為一種氣象現象、氣象災害,有歷史淵源、國際和法律政策的認可。從歷史上來看,我國氣象文獻類書籍都有對霾觀測、預報的記載,如解放前中央研究院氣象研究所出版的《測候須知》(1929年)、《氣象測推》(1947年)等、以及解放後《氣象觀測暫行規範》(1954年)等專業規範、文獻中都對霾的定義和標準等進行了記載。從國際上來看,世界氣象組織(WMO)和各國和地區氣象機構都將霾列入天氣現象。從法律政策上來看,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二中大霧、霾等提出明確防禦或防止措施。

  然而,不少人擔心,將霾列入氣象災害是否會出現《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與《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條款內容不一致的情況。徐祥德認為兩者之間既不矛盾、也不衝突。霾的發生發展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為排放污染物的影響,自然因素是內因,人為影響是外因,相互影響、互為作用,人為影響加劇了霾的危害與影響,並形成重污染天氣。霾與重污染天氣既有內在的必然聯繫,也有外在的實質性差別,不能簡單地混為一談。

  徐祥德表示,當前“重污染天氣”是霾的特例或者人為影響加劇的結果,是在具備霾産生的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物濃度達到一定程度,人為影響已轉化為主要因素,突出強調的是污染,對大氣環境、空氣品質和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影響。這也是《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規範的內容。《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依據《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及國家相關標準,主要從氣象角度規定“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機構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佈氣象災害預警資訊,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為此,“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發出應當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中規定實施,霾的監測預報預警也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兩者之間既不矛盾、也不衝突,而且是相一致的。

  徐祥德認為,將霾寫入條例,有利於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北京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不是給某一個部門立法,而是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制定的綜合性防災減災地方性法規,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在政府。” 徐祥德説。將霾列入氣象災害範疇,不改變“政府統籌、部門各負其責”現有治理的工作格局,既有利於政府統籌,形成部門預報與治理合力,也有利於京津冀立法協同,做好與津、冀兩地現有立法的對接,形成區域聯防聯控合力,提高人們對霾的重視,提醒人們加強個人的預防。

  據了解,北京市將霾作為氣象災害立法並非全國首例,京津冀及周邊六省市中,天津、河北、河南均將霾寫入氣象災害立法。目前全國天津、廣東、浙江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大或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中,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調整的範疇。(中國經濟網記者 杜芳)

[責任編輯:尹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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