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級政府積極落實環境報告制度
記者了解到,新修訂的環保法實施以來,為落實法律規定的年度環境報告制度,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廣西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于2015年11月全國率先聽取和審議了自治區政府關於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2016年1月,江西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政府關於2015年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寧夏自治區結合聽取和審議報告,對全區貫徹實施環保法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了執法檢查,並開展了環境保護工作專題詢問;湖南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省政府關於2015年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為配合做好聽取和審議工作,湖南省人大環資委還開展了專題調研;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擬每年安排聽取和審議省政府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建立起省政府向人大報告年度環境狀況的制度。
十幾個省級政府仍未落實法定職責
然而,截至目前,仍有包括北京等13個省(區、市)沒有落實環保法所確立的環境報告制度。新環保法實施快兩年,近一半的省份沒有落實好這項制度,這也就意味著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尤其是在一些環境品質堪憂的省份,政府卻沒有履行這項法定職責,這顯然與廣大人民群眾對環保問題的關切度不相適應。
據了解,之所以沒有落實這項法律職責,各地理解不一樣是重要原因之一。有的省份提出,雖然沒有向人大作出專門的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但是有關大氣、水和土壤的相關情況已經分別進行過彙報,每年的政府報告中也有相關的內容。
對此,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室副主任王勇表示,新環保法明確確立了環境報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制度,法律對報告的主體、報告的內容以及向誰報告都規定得很明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為主體,應當嚴格落實這項法定職責,這也是全面貫徹落實新環保法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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