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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

2016年11月28日 13:24:48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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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産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産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産者有恒心,經濟主體財産權的有效保障和實現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大力推進産權制度改革,我國基本形成了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和産權保護法律框架,全社會産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同時也要看到,我國産權保護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國有産權由於所有者和代理人關係不夠清晰,存在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等導致國有資産流失的問題;利用公權力侵害私有産權、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産等現象時有發生;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力,侵權易發多發。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加快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産權,增強人民群眾財産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形成良好預期,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動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現就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加強産權保護,根本之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完善現代産權制度,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在事關産權保護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環節體現法治理念。要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平等保護。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産權保護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公有制經濟財産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産權同樣不可侵犯。

  ——堅持全面保護。保護産權不僅包括保護物權、債權、股權,也包括保護智慧財産權及其他各種無形財産權。

  ——堅持依法保護。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強化法律實施,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堅持共同參與。做到政府誠信和公眾參與相結合,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增強公民産權保護觀念和契約意識,強化社會監督。

  ——堅持標本兼治。著眼長遠,著力當下,抓緊解決産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産權保護精準度,加快建立産權保護長效機制,激發各類經濟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

  二、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保護

  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明晰國有産權所有者和代理人關係,推動實現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現代化,健全涉及財務、採購、行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強化董事會規範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完善國有資産交易方式,嚴格規範國有資産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式和交易行為,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産權保護,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産,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完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逐步實現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和市場價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資源。完善農村集體産權確權和保護制度,分類建立健全集體資産清産核資、登記、保管、使用、處置制度和財務管理監督制度,規範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切實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佔、非法處置集體資産,防止外部資本侵吞、非法控制集體資産。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

  三、完善平等保護産權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完善物權、合同、智慧財産權相關法律制度,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將平等保護作為規範財産關係的基本原則。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開展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加大對非公有財産的刑法保護力度。

  四、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

  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産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産權的案例。對涉及重大財産處置的産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完善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從源頭上有效預防錯案冤案的發生。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

  五、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的法律程式

  進一步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産處置規則,依法慎重決定是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和處置涉案財物時,要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産和企業法人財産。對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違法,在處置其個人財産時不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産;對企業違法,在處置企業法人財産時不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産。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産,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在處置違法所得時不牽連合法財産。完善涉案財物保管、鑒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做到公開公正和規範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護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股東、債權人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六、審慎把握處理産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産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嚴禁黨政幹部干預司法活動、介入司法糾紛、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對民營企業在生産、經營、融資活動中的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以違法犯罪對待。對涉及犯罪的民營企業投資人,在當事人服刑期間依法保障其行使財産權利等民事權利。

  七、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

  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産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對因政府違約等導致企業和公民財産權受到損害等情形,進一步完善賠償、投訴和救濟機制,暢通投訴和救濟渠道。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八、完善財産徵收徵用制度

  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産徵收徵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範徵收徵用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九、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

  加大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提高智慧財産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並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提高智慧財産權侵權成本。建立收集假冒産品來源地資訊工作機制,將故意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進一步推進侵犯智慧財産權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完善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機制,積極發揮智慧財産權法院作用,推進智慧財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審合一”,加強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加大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力度。完善涉外智慧財産權執法機制,加強刑事執法國際合作,加大涉外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偵辦力度。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品牌商譽保護。將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運用相結合,加強機制和平臺建設,加快智慧財産權轉移轉化。

  十、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産性收入的各項制度

  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産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關規定支援有條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著力避免大股東憑藉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行為,建立員工利益和企業利益、國家利益激勵相容機制。深化金融改革,推動金融創新,鼓勵創造更多支援實體經濟發展、使民眾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産品,增加民眾投資渠道。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産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增加農民財産收益。

  十一、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援産權保護的良好環境

  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觀念深入人心,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提倡勤勞致富、保護産權、弘揚企業家精神等方面加強輿論引導,總結宣傳一批依法有效保護産權的好做法、好經驗、好案例,推動形成保護産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確保人民群眾在産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有效發揮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在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産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對涉及産權糾紛的中小企業維權援助機制。更好發揮調解、仲裁的積極作用,完善産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實。各地區要建立黨委牽頭,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共同參加的産權保護協調工作機制,加強對産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啟動基礎性、標誌性、關鍵性工作,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28日 01 版)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