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適應海洋環境保護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對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聚焦與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相銜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三個方面,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已經比較成熟。
修正案草案規定,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當遵守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有的企業和社會公眾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只有量化為控制指標並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才可操作。對此,草案修改為:“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限期治理制度,規定了拆除、閒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審批。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刪去了限期治理和拆除、閒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的規定,建議本法與之相銜接。對此,草案作了修改:一是刪去現行法有關限期治理的規定,相應在法律責任中增加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採取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等措施。二是刪去現行法中“拆除或者閒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的規定及相應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有生態保護紅線和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規定,這兩項制度是海洋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應當在總則中規定。對此,草案作了修改:一是在現行法中增加規定“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二是將現行法修改為:“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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