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沒有規定處分超生員工
並非所有的省份都要求對超生員工處分。統計發現,江蘇、吉林、黑龍江、重慶、甘肅、寧夏和山西等7省份則沒有給予處分的相關規定。
對超生的企業員工開除,意味著解除勞動關係,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一直存在爭議。
據公開報道,2015年三八婦女節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涉婦女權益保護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明確“用人單位無權開除超生員工”,一是因為普通企業職工並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普通企業的職工,即使違反計生政策,用人單位也只能做出“紀律處分”,而解除勞動關係不屬於“紀律處分”。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員工違法生育二胎,應由主管的行政部門處理,用人單位無權處罰或開除。如果用人單位就此事先做了規定,那麼可以按照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國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除了要繳納社會撫養費,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也就是説,國家工作人員和普通人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前者責任更重。
(王開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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