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河南50天內2529名老賴被拘 逾12億案款發放到位

2016年10月20日 14:04:07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原標題:河南50天內2529名“老賴”被拘 逾12億案款發放到位

  中新網鄭州10月20日電(劉鵬) 河南法院“百日執行風暴”成效顯然,50天內2529名“老賴”被拘,883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逾12億元案款已發放到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日通報了上述消息。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代表最高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而最近,最高法院將河南省確定為解決執行難工作重點推進地區,要求在兩年內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任務。

  從今年9月1日起,河南全省法院組織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的“百日執行風暴”專項活動。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周明傑20日介紹,截至昨天(19日),全省法院共拘留失信被執行人2529人;罰款1372萬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859案883人,判處66案67人;自訴立案162件,結案45件,判處23人。錄入失信被執行人資訊45975條。共執結各類案件1.3萬餘件,標的金額13.54億元,發放到位案款12.09億元。

  周明傑當日還針對如何正確理解“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進一步介紹稱,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産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執行不能”案件。

  他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後一類案件,也就是説被執行人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

  周明傑介紹稱,“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還佔有一定的比例。而對於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人民法院在解決執行難的過程中也決不能放任不管。一方面,要引導全社會對執行不能的成因形成科學理性的認識;另一方面,要積極推動對執行不能案件的防範和化解工作。具體而言,就是要依靠黨和政府的領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破産、保險、救助等制度完善,通過源頭治理、系統治理,逐步改善執行不能的總體狀況,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周明傑表示,兩年內河南全省法院執行工作的重點和要實現的目標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

  另據介紹,從全年的情況看,今年以來河南全省法院共審結拒執犯罪案件303件(包括自訴),270名“老賴”被判處刑罰;共發佈曝光失信被執行人資訊23.84萬條,2.7萬名“老賴”迫於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在全社會營造了重拳出擊治老賴的強大聲勢,彰顯了司法權威。(完)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