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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組1000天:治國須祭重器

2016年09月28日 10:46:59  來源:黨建網微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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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法律是治國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規矩。自深改組成立以來,法治不僅是歷次會議都涉及的內容,也是討論最多的議題,這反映了我們黨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改革。

  深改組成立1000天來,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立法體制不斷完善,法治觀念深入人心。今天,黨建網微平臺帶您一起了解這1000天的法治改革之路。

  1000天,深改組法治改革成績單

  深改組成立1000天,已召開27次會議,審議了162個文件,其中涉及法治改革的佔34個,其中涉及司法執法制度改革和人員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數量最多。法治改革正在路上,法治改革永遠都是進行時。

  涉及法治改革的綱領性文件(4個):

  《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的請示》

  涉及司法執法制度改革的文件(11個):

  《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涉及人員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11個):

  《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關於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的意見》《關於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意見》《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涉及地方試點工作的文件(2個):

  《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關於加強和規範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涉及法院改革的文件(3個):

  《關於設立智慧財産權法院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試點方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程式報批實施)、《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程式報批實施)

  涉及司法責任的文件(2個):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涉及法律服務的文件(1個):

  《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

  1000天裏,這些法律法規被廢止

  2014年10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時指出:“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那麼,深改組成立1000天以來,廢止了哪些法律,一起來看。

  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有: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1997年9月2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該法第四十條規定:“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決定對最高檢單獨制發的12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以及與有關單位聯合製發的1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該法第十章附則第九十七條規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該辦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重審案件:司法公正與對人的尊重

  呼格案

  1996年,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周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兇手。案發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數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對呼格吉勒圖案的廣泛關注。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式,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2015年1月23日,李三仁、尚愛雲夫婦向內蒙古檢察院遞交對辦案人員控告舉報書。

  呼格吉勒圖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

  呼格案是全國首例公開宣告糾正已執行死刑的錯案。法律給了已經逝去的生命一個説法,給了當事者家屬一個説法。這提示我們,和“不放過真兇”一樣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是“不錯抓無辜”以及“知錯就改”。正是基本法治原則的嚴格落實,才使正義從偶然變成必然,讓法治成為每個人的守護神。

  陳滿案

  因1992年12月發生在海南海口的一起殺人毀屍案,陳滿被認定為是兇手。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經復查駁回陳家的申訴。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陳滿案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

  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察院以海南高院對陳滿案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使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至此,陳滿案終於落下了帷幕。

  陳滿案的落幕,是我國司法進程中的一個痛點,也是一個里程碑。此案後被分別寫入最高法、最高檢的2016年度工作報告。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以贊成2600票,反對208票,棄權46票,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以贊成2560票,反對239票,棄權51票,均高票通過,這兩組數字創2000年以來“兩高”報告的最佳戰績,表明我國法治、司法改革得到認可,成效顯著。

  1000天裏,這些法律法規新鮮出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于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于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于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于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産評估法》,于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于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活動中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的若干規定》。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確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示範法院的決定》。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路執行查控工作規範》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憲法宣誓制度:樹立憲法意識、彰顯憲法權威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決定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2016年9月18日上午,國務院在中南海首次舉行憲法宣誓儀式。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監誓。今年以來國務院任命的38個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55名負責人依法進行憲法宣誓。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新華網、《人民日報》等)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