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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赦免腐敗”必然帶來巨大風險 不具可行性

2016年08月29日 06:30:08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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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反腐風暴波瀾壯闊,強力反腐深得民心。然而,與此同時社會上也有一種説法:主張赦免腐敗……對這種似是而非的觀點有必要在理論上給予澄清,政策上更應有針對性地解決。

  近年來反腐風暴波瀾壯闊,強力反腐深得民心。然而,與此同時社會上也有一種説法:主張赦免腐敗,認為腐敗存量十分巨大,不赦免解決不了;腐敗分子是特殊利益集團,不特赦會阻礙改革;腐敗是制度造成的,特赦腐敗合乎情理;很多腐敗沒被追究,事實上已經存在赦免。

  筆者認為,對這些似是而非的觀點,有必要在理論上給予澄清,政策上更應有針對性地解決。

  “赦免腐敗論”站不住腳

  所謂“腐敗存量十分巨大”,這個假設擴大了腐敗犯罪的範圍。腐敗犯罪都是故意行為,貪污賄賂罪是典型的腐敗犯罪,但瀆職犯罪則是過失行為,並不是腐敗犯罪。如將腐敗犯罪理解為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腐敗犯罪人數會大幅增加。另外,這個假設將嚴懲腐敗與清除腐敗“畫了等號”。腐敗是私有制的産物,只要國家和階級社會存在,腐敗就不會消除。任何國家都存在腐敗黑數,但腐敗黑數到底有多大,各國都沒有準確的尺度來測量。

  “特赦腐敗”其實只是表面上掩蓋腐敗或將腐敗“染白”而已,實質上並不可能帶來太多的變革,改革的阻力和障礙依然存在。在查處的大量腐敗案中,很多腐敗分子恰恰利用改革中的漏洞發了財。中國改革開放已經30多年,包括政治體制在內的改革從未間斷和終止過。中國的改革不是靠腐敗分子推動或支援取得成功的,而是在黨的領導下,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實現的。

  而“將腐敗的根源定格為制度漏洞”的説法也是一種託詞。制度健全與不健全是相對而言的,世界上沒有絕對健全無懈可擊的制度,任何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都可能存在漏洞或缺陷。另外,在同樣的制度環境下,搞腐敗的人總是極少數,反腐敗的人佔多數。這説明人與人之間存在較大的區別,內因是腐敗行為不可缺少的關鍵變數。將搞腐敗的責任全部推卸給制度,而腐敗分子的責任卻推得一乾二淨,是十分不合理的,結果只能讓搞腐敗的人理直氣壯,而反腐敗的人卻直不起腰桿。

  一些腐敗分子因各種原因而沒有受到懲處,並不是對腐敗分子的赦免,因為一旦條件成熟,腐敗分子最終會被追究。事實上,目前查處腐敗力度與群眾期盼還存在一定差距,恰恰説明加大懲處腐敗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不應將這種不正常的狀態用特赦方式處理,讓腐敗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赦免腐敗必然帶來巨大風險

  赦免制度目前是全球一項極富爭議的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如特赦腐敗將帶來巨大的政治和社會風險。

  “赦免腐敗”不具有可行性。我國憲法只規定了特赦,而沒有大赦,赦免腐敗犯罪缺乏法律依據。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實施過7次特赦,對腐敗分子並沒有實施過特赦。1989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發佈《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知》,並不是特赦,因為“兩高”無特赦的權力。1977年11月5日,我國香港地區曾頒布過局部特赦令,是廉警衝突事件發生後港英政府不得已而採取的應急措施。特赦令只是掃除了嚴厲打擊腐敗的障礙,之後通過修改完善法律,增強廉政公署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強化打擊腐敗力度,並不斷推動有關的改革,腐敗才逐步得到有效遏制。同樣作為英國曾經殖民統治的新加坡,並沒有採取特赦腐敗方式,而是通過嚴懲腐敗並不斷堵塞漏洞,很快走出了腐敗高發期,這説明特赦並不是解決腐敗必不可少的措施。

  “赦免腐敗”缺乏必要性。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根據現有的法律制度,腐敗分子與其他犯罪分子一樣有很多機會獲得寬宥,完全沒有必要赦免。

  一是刑事追訴時效給了犯罪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同樣適用於腐敗犯罪。只要不存在追訴期限的延長、中斷和又犯罪的,都不得再追訴。二是自首和立功給了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機會。三是緩刑給了暫緩執行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機會。四是減刑和假釋減少了實際執行刑罰的機會。五是黨內法規對黨員違紀行為也給了改過機會。目前紀律處分的很多規定都仿傚法律制定的,紀律規定中有很多類似刑法的規定。只要腐敗分子符合這些規定,在紀律處分中也很可能會被寬恕。六是司法機關在實踐中給犯罪人明確具體的認罪自新機會。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發佈《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具體規定了一些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

  “赦免腐敗”具有嚴重危害性。“赦免腐敗”將改變黨的性質,製造重大的政治危機。黨的使命包含反腐敗的內容,因而決不允許黨內有腐敗分子的藏身之地。赦免腐敗分子,將會動搖黨和政府的合法基礎,影響黨同人民群眾之間的血肉聯繫,最終喪失反腐敗的機會。

  “赦免腐敗”破壞法治平等原則,引發巨大的道德危機。腐敗行為深深刺痛公眾的神經,在腐敗被人人喊打的輿論環境下,赦免腐敗分子無法得到社會倫理道德的支援,而是違背了大多數人的道理價值觀。對腐敗分子“法外開恩”將會讓依法治國夢想變得支離破碎,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標準也會變得撲朔迷離。

  “赦免腐敗”會讓腐敗分子肆無忌憚,導致嚴重的法律危機。赦免雖可以暫時性地解決腐敗存量,但無法避免新的腐敗存量的形成。在“不想、不能、不敢”腐敗的機制建立之前,將腐敗犯罪一筆勾銷不予懲治,不但達不到反腐效果,反而會讓腐敗分子更為囂張,使得反腐敗的法律無法得到執行。假若反腐敗鬥爭吃“特赦藥”上癮,法紀執行力將會衰竭。

  消除“赦免腐敗論”的對策建議

  反腐敗最終要取得決定性的勝利,必須建成一套有效機制讓腐敗分子能很快被發現並及時出局,而不是使其得以長期潛伏甚至帶病提拔變成“老虎”,如此才能始終保證公職人員隊伍廉潔乾淨。

  第一,堅決懲治腐敗手不能軟。根據任務變化相應增加查處腐敗機構人員和編制,優化配置反腐敗力量。拓寬線索來源渠道,發揮好審計、巡視、舉報投訴等多種途徑的作用,積極運用現代科技,對案件線索大清理大排查,做到有腐及時反,有貪立即肅。

  第二,運用政策爭取和挽救腐敗分子。堅持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爭取、挽救腐敗分子中的多數,孤立、打擊少數,分化、瓦解腐敗分子,正確及時處理刑事案件,有效懲處腐敗。刑法設置的自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也應適用於腐敗犯罪分子。

  第三,加大有問題幹部淘汰力度。腐敗行為具有“傳染性”,必須及時運用紀律和法律手段,將違紀違法人員“摳”出來。擴充審計、巡視、紀律審查隊伍力量,在地市一級設立巡視機構,將審計、巡視腐敗到基層機構和單位,儘快實現全覆蓋,根據法紀對有問題的幹部及時處理。加強審計、巡視結果的運用,既要追究當事人、領導幹部、領導班子的責任,紀檢監察機關、檢察院、黨委、政府等更要有針對性提出源頭解決問題的措施,及時堵塞漏洞。

  第四,暢通幹部自由退出渠道。必須儘快將社會保險制度覆蓋所有公職人員,打通不同性質單位之間人才流動的渠道。加強公職人員監督管理,加大勞動人事合同管理,對不適宜在公共機構工作的人員,及時解除勞動關係;對違紀違法人員要運用開除、解聘等措施及時與其割斷關係,完善公職人員自我凈化機制,保證公職人員隊伍廉潔高效盡責。

  第五,完善幹部廉潔成長機制。實行真正的聘任制和任期制,加大公務員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保證公務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制定“公務員倫理法”,將廉潔自律的成熟規定上升為國家法律。新提拔公務員和資金、項目、審批、人事管理等重要崗位人員必須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對其報告要嚴格審核,不斷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公務員要實行經常性輪崗交流,重點崗位必須在一定期限強制性輪崗。考慮企事業人員收入和社會發展水準,建立公務員薪酬保障和評估體系,保證公務員依靠工資就能過上體面尊嚴的生活。

  總之,反腐未有窮期,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老虎蒼蠅一起打,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才符合黨的利益,也才符合全體民眾的公共利益。(蔣來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廉政研究室主任)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