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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紀檢官員嫖娼被雙開 稱慶倖對方已滿14周歲

2016年08月26日 09:55:58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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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張家界市紀委對違法亂紀官員的通報截圖。

  湖南省張家界市紀委對違法亂紀官員的通報截圖。

  原標題:紀檢組長因“嫖娼”被雙開 官員:慶倖女孩滿14周歲

  未來網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李盈盈 鞏帥)近期,湖南慈利縣發生一起引誘、介紹、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案,不滿18歲的高中生及輟學青年引誘、脅迫初中生賣淫,供公職人員性侵未成年少女。

  此前,未來網追蹤報道了內蒙古滿洲裏人大代表和海關工作人員強姦多名幼女案,兩起案件如出一轍。

  湖南省張家界市通報24起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通報了處理結果。

  通報稱,慈利縣國稅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禮目前已被撤銷職務,開除黨籍及公職。據媒體報道稱,慈利縣消防大隊原教導員李某也已被免職。

  值得注意的是,公開通報中用的是“嫖娼” 一詞。

  微博實名認證的民盟十一大代表、蕪湖市政協常委周蓬安稱:“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廢除了嫖宿幼女罪,此後凡與未成年幼女發生性關係的,均為強姦。”

  周蓬安質疑,“湖南慈利縣的這起案件,竟然未找到一名強姦者,令人感到奇怪。”

  未來網記者致電慈利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受害人是不滿14歲幼女的屬於強姦,不是幼女的不是強姦。“最後,那個孩子(小琳)從賓館裏走了,沒有人暴力強迫她。而且,李某是軍隊人員,涉軍的不屬於地方管理。”

  公開報道稱,3個受害人中,慈利縣國稅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禮和其中一個剛剛14歲零10天的媛媛(化名)發生了性關係,並支付1100元嫖資;另外一個不滿14歲的女孩絕嘉嘉(化名)因拒絕而被毆打;同樣未滿14歲的小琳(化名)在賓館裏,被慈利縣消防大隊原教導員李某交付了500嫖資後,藉故離開,二人沒有發生實質關係。

  14歲零10天,不是幼女,卻是少女。在我國,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被稱為未成年人。

  未來網記者注意到,媒體在報道本案時,標題大多用了“嫖宿少女”。

  “嫖宿”一詞並不陌生。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嫖宿幼女罪。

  當年的“嫖宿幼女罪”引發巨大爭議。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對姦淫“良家幼女”的行為仍按照強姦罪處罰,而對於姦淫“賣淫幼女”的行為,處罰力度與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儘管少女和幼女有區別,但“嫖宿”一詞意思雷同。本案受害人年滿14歲,“嫖宿少女”一説是否合適?官方在通報上用“嫖娼”,意味著將少女視為“賣淫女”。

  14歲少女是賣淫女?

  根據律師的説法,既然未成年人被脅迫的賣淫行為不是自願,那麼施暴者的行為就是強姦。

  未成年人被他人用暴力等方式脅迫賣淫是否屬於賣淫行為?

  “與被強迫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一樣,未成年人被強迫賣淫違背了自己的真正意願,不能算作賣淫。”

  諶江濤律師表示,“如果明知對方是被強迫賣淫的,而且明確表示拒絕,仍然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則涉嫌構成強姦罪。”

  諶江濤告訴未來網記者,即使一方原來是自願交易的,後來她不願意了,就不算賣淫,此時,如果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則涉嫌構成強姦。

  “如犯罪嫌疑人已經著手實施上述行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則屬於犯罪未遂。”

  滿洲裏性侵女童事件曝光後,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曾憤怒地説:“加害人是具有保護未成年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不但沒履行相應的職責,反而成為性侵女童的加害方。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給予最嚴厲的懲罰,斬斷這種校園欺淩和校園性侵案件背後的黑手。”

  因嫖娼被雙開屬於倒楣?

  “‘嫖宿少女’這個事情已經給了公正的處理。”湖南省慈利縣縣委宣傳部的一位負責人表示在接受未來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事發時,媛媛已經14歲零10天了,劉某的行為僅僅是嫖娼。“按照此前的情況看,頂多會給他個行政處分,開除公職,老百姓也沒想到會把他(劉某)雙開。”

  “據我們了解的情況,因為劉某是紀檢人員,身份比較敏感,所以處理還是相當嚴重的,對他的處理已經是頂格了。”慈利縣宣傳部負責人稱。

  該負責説,“嫖娼不牽涉刑事責任,該拘留的已經拘留了。劉某又倒楣又慶倖。倒楣的是他因為嫖娼被雙開,慶倖的是他和媛媛發生關係時,那個女孩剛好滿14周歲了。”

  這位負責人補充道。“劉某供職于國稅局,按照程式,不歸地方管理,我們還是向上反映,逐級上報。”

  治理校園暴力還需司法有力

  學者紛紛表示,未成年人勾結社會人員暴力性侵在校少女及相關校園欺淩問題成為社會的難題。

  “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學校,沒有司法機關的配合,校園欺淩問題很難得到有效的解決。”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説。

  針對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基於“寬容而不縱容”的刑事政策,姚建龍認為有必要完善對校園欺淩的法律干預制度,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增加中間性干預措施與制度。

  一是責令父母加強管教,繳納保證金,設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二是廢除收容教養措施,改革工讀教育措施,實現招生的強制化和決定的司法化。三是增加新的中間性干預措施。例如增加假日生活輔導、社會服務、保護管束、禁閉等。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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